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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县住建局机构职能

编辑: 眉县住建局 来源: 眉县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4-11-30 16:06


(一)贯彻执行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县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工程建设、建筑业、公用事业、物业市场等行业管理工作,拟订相关制度规划和管理规定并指导实施。

(二)负责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运营及城区直管公房的资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工作。拟订全县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措施,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地产交易和产权管理工作;指导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四)贯彻执行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县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和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县棚户区改造统筹管理工作;指导各镇街和园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

(五)负责建筑业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全县建筑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并监督执行;承担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的职责。指导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造价咨询等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和指导实施;负责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备案;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与备案等工作。

(六)负责建筑、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城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指导编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七)负责建筑节能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节能规划和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绿色建筑推广应用的管理工作,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

(八)指导村镇建设、农村住房和重点镇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

(九)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全省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十)负责县城道路、排水、综合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县城路灯管理和县城规划区内景观照明管理工作;负责县城区防汛排涝工作。

(十一)负责城市供热、燃气等公用设施的行业管理,做好项目建设、维护和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县城污水处理工作。

(十二)负责县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制定县城环卫工作发展规划、环卫设施布点和公厕建设与管理;负责城区环境卫生保洁工作;负责环卫设备、设施的采购,维护维修工作;加强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规范化管理,垃圾中转站、垃圾收集屋和环卫工人休息室的日常管理。

(十三)负责县城区园林绿化管理工作。负责县城规划区内绿化苗木、时令草花的日常管护、浇灌、病虫害防治工作;负责公园广场绿地、苗木、卫生保洁管理工作;负责县城区树木移植、砍伐的审批和古树名木的管理、依法对毁绿损绿、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十四)负责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管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相关工作。

(十五)实施中、省、市规定的城市规划区有关城市管理执法职责,并实施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1)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执法职能(包括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罚中,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证牌照除外),主要包括:行使县城规划实施管理方面、房地产管理方面、物业管理方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能,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2)行使生态环境管理方面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执法职能。

(3)行使市场管理方面的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乱摆摊点、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执法职能;行使食品药品管理方面的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随意摆放、占道经营、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执法职能。

(4)行使交通管理方面的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的行政执法职能。

(5)行使水务管理方面的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执法职能。

(十六)依据县政府授权,负责有关城市公共资源的特许经营、招标出让等组织协调工作。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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