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贯彻执行中省市关于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方针、政策,制定林业发展及其生态保护修复规划,组织实施林业生态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二)负责全县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绿色眉县”建设中各项绿化治理工程。指导林木种苗基地建设和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等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全县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森林、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自然保护地的动态监测、评估和管理。组织制定林地、湿地开发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国家和地方公益林划定及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监督管理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管理县属国有森林资源。负责林区禁牧、林畜平衡和林区生态修复治理、开发利用等监管工作。负责由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林业行政执法工作。
(四)负责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制定防沙治沙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
(五)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天然林资源。指导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防治、检疫工作。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及进出县境。组织开展林木种子、草种质资源普查,建立种质资源库,选育推广良种。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六)负责全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指导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提出新建、调整的初审建议并按程序报批。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全县林业改革。制定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制定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工作。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组织开展退耕还林工作。
(八)负责全县林业产业发展。制定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山区林业产业发展。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指导森林公园建设与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森林旅游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相关要求。贯彻落实国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指导督促县属国有林场开展宣传教育、巡查巡护、火源管理、监测预警、设施建设等防火工作。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林业国有资产、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参与制定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林业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中央、省级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建议。提出林业投资规模、方向及中央、省级、市级、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编制林业年度生产计划和投资建设计划,组织、申报、审核、管理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林业重点工程资金。
(十二)负责全县林业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林业人才队伍建设。承办林业对外交流合作。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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