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健康扶贫政策办理流程
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民政医疗救助→残联精神疾病医疗救助→贫困人口大病救助
二、各类健康扶贫政策解读
(一)新农合扶贫政策
1. 政府资助参合缴费:各级财政资金资助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免费参加新农合,确保参合率达到100%。
2.门诊报销:农村参合贫困人口门诊统筹中一般诊疗费(卫生院10元,卫生室5元)在门诊统筹个人账户总额内由新农合全额报销,一个年度户内通用(本镇就诊在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报销)。
3. 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对于农村参合贫困人口患22种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报销总额在原封顶线上提高20%(在本镇卫生院报销)。
贫困人口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病种及补偿标准
序号 |
病种名称 |
补偿比例(%) |
年封顶线(元) |
1 |
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 |
80 |
24000 |
2 |
肝硬化(失代偿期) |
80 |
3600 |
3 |
风湿性心脏瓣膜病(有心衰) |
80 |
2400 |
4 |
脑卒中后遗症(有明显肢体功能障碍) |
80 |
2400 |
5 |
原发性高血压(2期以上) |
80 |
600 |
6 |
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 |
80 |
1200 |
7 |
恶性肿瘤患者的放疗、化疗与后期姑息治疗 |
80 |
24000 |
8 |
精神病 |
80 |
2400 |
9 |
慢性阻塞性肺病 |
80 |
2400 |
10 |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
80 |
6000 |
11 |
系统性红斑狼疮 |
80 |
6000 |
12 |
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反应治疗 |
80 |
12000 |
13 |
冠心病(心功能不全2级以上和或有陈旧性心梗的) |
80 |
1200 |
14 |
类风湿性关节炎(合并有大关节或3个以上小关节功能障碍的) |
80 |
1200 |
15 |
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 |
80 |
1200 |
16 |
肺源性心脏病 |
80 |
1200 |
17 |
癫痫 |
80 |
2400 |
18 |
慢性肾小球肾炎 |
80 |
1200 |
19 |
血友病 |
80 |
12000 |
20 |
脑瘫 |
80 |
6000 |
21 |
帕金森氏综合征 |
80 |
1200 |
22 |
耐药性肺结核 |
80 |
1800 |
4. 住院报销:农村参合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公立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全部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政策,贫困群众在出院时只需支付自负医疗费用;所有直通车协议医疗机构开通贫困患者绿色通道,实现新农合基本医疗报销、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贫困人口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民政医疗救助、残联精神疾病医疗救助、贫困人口大病救助“一站式”结算。
参合贫困人口在我县所有镇卫生院住院取消300元起付线,报销比例为90%。符合分级诊疗规范的农村参合贫困人口,在二级及以上公立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提高10%。即:在市内二级起付线600元,报销比例88%;市内三级起付线1500元,报销比例72%;省协议二级起付线2000元,报销比例75%;省协议三级起付线3000元,报销比例65%。(在所住直通车定点协议医院报销)。
5. 实施大病专项救助
①农村贫困人口先天性心脏病(包括儿童先天性心脏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以及其他先天性心脏病)在市中心医院、白内障及尿道下裂在市人民医院、唇腭裂在市口腔医院、儿童苯丙酮尿症在市妇幼保健院进行集中免费手术治疗。儿童苯丙酮尿症纳入项目进行管理,救治时间延续到2018年年底(在就诊医院进行报销)。
②对于农村贫困人口中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在眉县人民医院实行定点救治。市级定点转诊医院为市中心医院、市中医医院、市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在就诊医院进行报销)。
(二)大病医疗保险扶贫政策
农村参合贫困人口按新农合政策规定报销后,进入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其自负合规费用起付线为3000元,剩余部分分段按比例报销。0.3-3万元,报销比例50%;3-10万(含3万),报销比例70%;10万元以上(含10万),报销比例90%(市域外住院的在市民中心大厅“一站式”大病医疗保险窗口办理,市域内住院的在就诊医院报销)。
儿童先天性心脏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11种大病在原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报销程序同上)。
(三)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扶贫政策
农村贫困参合人口(农村五保户除外)在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其自负合规费用报销比例60%,每人每年封顶线8万元(在县市民中心大厅“一站式”大病医疗保险服务窗口办理)。
(四)民政救助扶贫政策
符合民政救助政策的农村贫困人口,在享受完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政策后,再按照民政救助政策进行救助。
1. 门诊医疗救助
日常门诊救助:农村五保对象门诊费用在新农合报销后,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100%给予救助;低保对象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800元以上部分,按50%给予救助,救助封顶线200元。
重特大疾病门诊救助:农村五保对象门诊特殊慢性病诊疗费用在新农合报销后,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100%给予救助;低保对象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按50%给予救助,救助封顶线2000元。
(门诊救助申请、办理在本镇民政社保所)。
2. 住院医疗救助
对符合基本医疗住院救助标准的:农村五保对象剩余费用按100%给予救助;低保对象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按7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1.5万元。建档立卡的一般贫困户:剩余政策范围内自负合规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1.2万元。
对符合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的:农村五保对象剩余费用按100%给予救助;低保对象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按70%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3万元,对于享受救助后,当次个人自负部分超过8000元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年度定额救助。建档立卡的一般贫困户:剩余政策范围内自负合规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2万元。
各类救助对象中0-14周岁(含)的未成年人,住院医疗救助比例上浮10%;未按规定履行分级诊疗手续的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比例下调30%。
(市域内住院的在就诊医院办理救助,市域外住院的在县市民中心大厅“一站式”民政救助窗口办理)。
3. 临时救助
农村贫困人口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一年内自负部分费用在1-3万元以内,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救助标准1000-3000元;一年内自负部分费用在3-5万元以内,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救助标准3000-5000元;一年内自负部分费用在5-8万元以内,导致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救助标准5000-8000元;因重大疾病造成人员伤亡,一年内自负费用在8万元以内,导致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救助标准8000-10000元;因重大疾病造成人员伤亡,一年内自负费用在15万元以上,导致家庭生活出现特别困难的,救助标准10000-20000元(经本人申请,镇村审核,由镇民政社保所上报县民政局予以救助)。
(五)贫困人口大病救助政策
农村贫困人口在享受完新农合报销、大病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民政救助(民政医疗救助、民政临时救助)和残联精神疾病医疗救助政策后,再按照眉县贫困人口大病救助政策对患者剩余费用进行救助。
1. 门诊救助:未包括在新农合22种特殊门诊慢病报销范围的的农村贫困人口,因患IgA肾病、肾病综合症、强直性脊柱炎、肺结核、艾滋病、慢性肝炎6种疾病,在办理相关医疗救助后,剩余符合规定费用按80%一次性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2000元(在本镇卫生院报销)。
2. 住院救助:在公立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农村贫困人口,在享受新农合、大病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民政救助、残联精神疾病医疗救助后,合规费用在1000元以上部分分段按比例报销,1000-3000元(含3000元)按50%报销;3000元以上按60%报销。不合规费用分段按比例报销,在3万元以内(含3万元)按30%纳入报销;3万元以上按40%纳入报销。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为60000元(县域内住院的在就诊医院报销,县域外住院的在县市民中心大厅“一站式”贫困人口大病救助窗口办理)。
(六)残联精神疾病医疗救助政策
持第二代精神残疾人证的农村贫困人口(低保户除外)在市康复救助定点医院住院,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除门槛费)由康复救助项目给予补贴,其中,市残联补贴80%,项目定点医院减免20%。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住院救助。
住院医疗康复救助项目定点医院:宝鸡市康复医院、解放军第三医院精神卫生中心、陈仓区阳光医院、眉县第三医院、陇县城关镇卫生院(陇县精神病医院)、扶风县绛帐中心卫生院(扶风县精神卫生中心)。
健康扶贫政策咨询电话:5548687(县合疗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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