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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低保对象资格认定中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核算政策解读

来源: 网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8-02-06 18:39

一、家庭收入的类别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必要的刚性支出后,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等。

(二)经营性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性服务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等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

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五)其他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二、家庭收入扣减类型

(一)养老保险费用:关于养老保险扣除分三种情况。第一

类: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据实扣除;第二类: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数额超过6个月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的按6个月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扣除,不足6个月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的据实扣除;第三类:由单位缴纳养老保险或享受政府补贴的,必须提供个人自负部分证明及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票据,由政府补贴的部分或单位缴纳的部分不列入扣除,只扣减个人自负部分。

(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按照每年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据实扣减。

(三)必要的就业成本:就业人员按照务工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扣减。

(四)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扣减项目。

三、劳动时间的认定

劳动时间认定。根据法定劳动时间和工种情况,可分为以下5种情形:

1.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职工遗属的收入按每年12个月计算。

2.从事相对固定职业的(在固定工作地点工作1年以上的),按每年12个月计算。

3.在本市务工人员,无法计算收入的,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算收入,城市每年按9个月计算;农村每年按7个月计算。

4.外出务工人员,按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计算(不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无法提供证明的,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外出务工的劳动时间每年按10个月计算。

5.从事工商经营、服务活动的收入,参照当地同行业收入情况(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每年按10个月计算。

四、收入核算的种类

根据居民从事的工作性质和法定劳动力年龄段,分为以下情况:

1.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职工遗属以及从事相对固定职业的如实认定。

2.对于无收入证明,又无合同规定,一时难以核查,本人又不如实申报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和城乡居民务工人员的收入,具体核定方法是:依据个人劳动力系数和务工所在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即:城乡居民务工收入=务工所在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系数。

(劳动力系数由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对于家庭中有患重特大疾病、重度残疾人等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其他主要劳动力系数适当给予扣减。具体测算标准见附表)

3.从事种植业的按实际产量和当地收购价,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按当地同类地域平均产量确定,不能确定产量,无法估算收入的参照以下标准核算:

(1)粮食作物按100元/亩计算。

(2)其他经济作物按200元/亩计算。

4.从事养殖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不能确定的按当地同类品种的平均收入计算。

5.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收入按租赁、转让或变卖协议(合同、票据)价格计算,不能提供租赁、转让或变卖协议(合同、票据)或租赁、转让或变卖协议(合同、票据)价格明显偏低的,按当地同类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

6.赡养(扶养、抚养)费按照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可支配收入的10%进行计算(按子女数量分别核算)。

7.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计入家庭收入。计算方法为:在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中扣除领取之日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本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结余部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进行分摊,计算出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应当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如果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的结余部分为零或负数,则不计入家庭收入。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补偿金提前用完的,按家庭实际情况核定。

8.因房屋拆迁领取的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偿费,扣除确需购买安置住房的部分、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部分后,结余部分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如果结余部分为零或者负数,则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根据中、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不计入的收入包括以下8项:

1.各级政府给予的奖励金,见义勇为奖励金和抚恤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护理费,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的生活补助,烈士褒扬金;

3.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和高原条件兵的一次性奖励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4.奖学金、助学金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5.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遗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6.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补助金、奖励金,独生子女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廉租住房补贴、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和孤残儿童基本生活费以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7.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资金以及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款物;

8.政府发放的物价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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