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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扶贫政策解读

来源: 网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8-07-18 09:09

(一)健康扶贫政策办理流程

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民政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障

1. 政府资助参合:由各级财政资助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2. 门诊统筹报销:农村参合贫困人口门诊统筹中一般诊疗费(卫生院10元,卫生室5元)在门诊统筹个人账户总额内由新农合全额报销,一个年度户内通用,本镇卫生院、卫生室就诊后,直通车报销。

3. 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农村参合贫困人口患22种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报销总额在原封顶线上提高20%(公立医院就诊、精神疾病在眉县安定医院、眉县第三医院,县境内直通车报销、县境外在户口所在地镇卫生院报销)。

4.住院报销:

①农村参合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医院住院全部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政策,贫困人口在出院时只需支付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市域内直通车报销医院开通贫困患者绿色通道,实现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民政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障“一站式”结算;市域外直通车报销医院住院,在所住医院进行新农合直通车报销后,回县市民中心“一站式”结算窗口办理剩余报销手续;在市域外非直通车报销医院住院,携带相关资料回县市民中心“一站式”结算窗口办理。

②参合贫困人口在我县所有镇卫生院住院取消300元起付线,报销比例为90%。符合分级诊疗规范的农村参合贫困人口,在二级及以上公立协议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提高10%。即:在市内二级起付线600元,报销比例88%;市内三级起付线1500元,报销比例72%;省协议二级起付线2000元,报销比例75%;省协议三级起付线3000元,报销比例65%(在所住协议医院直通车报销)。未按分级诊疗规范转诊的报销比例下浮30%。

③新农合年度累计报销封顶线为每人每年13万元。

5. 实施大病专项救助

①市级5种疾病免费治疗政策:农村贫困人口先天性心脏病(包括儿童先天性心脏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以及其他先天性心脏病)在市中心医院、白内障及尿道下裂在市人民医院、唇腭裂在市口腔医院进行集中免费手术治疗。儿童苯丙酮尿症纳入项目进行管理,救治时间延续到2018年年底(限在市妇保院就诊并直通车进行报销)。白内障项目管理县级定点医院2018年扩展到眉县人民医院(在就诊医院直通车报销)。

②县、市大病专项救助医院: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在眉县人民医院实行定点救治。市级定点转诊医院为市中心医院、市中医医院、市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在就诊医院直通车报销)。

③省级11种大病专项救助医院:儿童先天性心脏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在陕西省人民医院、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西京医院、西安高新医院、西安儿童医院;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在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西京医院、唐都医院、西安儿童医院、西安中心医院;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在陕西省人民医院、陕西省肿瘤医院、西京医院、唐都医院、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二)大病医疗保险扶贫政策


1.基本报销政策

农村参合贫困人口按新农合政策规定报销后,进入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其自负合规费用住院起付线为3000元(年度内再次住院免起付线),剩余部分分段按比例报销。0.3-3万元,报销比例50%;3-10万(含3万),报销比例70%;10万元以上(含10万),报销比例90%。大病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报销封顶线为每人每年30万元。(市域内住院的在就诊医院报销、市域外住院的在县市民中心大厅“一站式”结算窗口报销)。

2.11种大病倾斜报销政策

儿童先天性心脏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11种大病在原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报销程序同上)。

(三)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扶贫政策

农村贫困参合人口在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其自负合规费用报销比例60%,每人每年封顶线8万元.

(市域内住院的在就诊医院报销、市域外住院的在县市民中心大厅“一站式”结算窗口报销)。

(四)民政救助扶贫政策

符合民政救助政策的农村参合贫困人口,在享受完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政策后,再按照民政救助政策进行救助。

1. 门诊医疗救助

日常门诊救助:农村五保对象门诊费用在新农合报销后,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100%给予救助;低保对象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800元以上部分,按50%给予救助,救助封顶线200元。

重特大疾病门诊救助:农村五保对象门诊特殊慢性病诊疗费用在新农合报销后,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100%给予救助;低保对象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按50%给予救助,救助封顶线2000元。

(门诊救助申请、办理在县市民中心大厅“一站式”结算窗口报销)

2. 住院医疗救助:

基本医疗住院救助:救助对象单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不超过本市大病保险起付线,农村五保对象剩余费用按100%给予救助;低保对象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按7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1.5万元。农村低收入救助对象、其它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1.2万元。

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救助对象单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超过本市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经大病保险支付后,农村五保对象剩余费用按100%给予救助;低保对象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按70%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3万元,对于享受救助后,当次个人自负部分超过8000元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年度定额救助。农村低收入救助对象、其它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2万元。

各类救助对象中0-14周岁(含)的未成年人,住院医疗救助比例上浮10%;未按规定履行分级诊疗手续的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比例下调30%。

(市域内住院的在就诊医院报销、市域外住院的在县市民中心大厅“一站式”结算窗口报销)

3. 临时救助

农村贫困人口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一年内自负部分费用在1-3万元以内,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救助标准1000-3000元;一年内自负部分费用在3-5万元以内,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救助标准

3000-5000元;一年内自负部分费用在5-8万元以内,导致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救助标准5000-8000元;因重大疾病造成人员伤亡,一年内自负费用在8万元以内,导致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救助标准8000-10000元;因重大疾病造成人员伤亡,一年内自负费用在15万元以上,导致家庭生活出现特别困难的,救助标准10000-20000元。

(经本人申请,镇村审核,由镇民政社保所上报县民政局予以救助)

(五)补充医疗保障扶贫政策

农村贫困人口在公立医院住院(精神疾病在眉县安定医院、眉县第三医院)经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民政救助报销后,合规费用报销比例未达到80%的进入补充医疗保障救助,对合规费用补报到80%。(市域内住院的在就诊医院报销、市域外住院的在县市民中心大厅“一站式”结算服务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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