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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眉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眉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来源: 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1-21 08:19


原文链接: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眉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过程

根据《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和《宝鸡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文件要求,以及《加快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具体措施贯彻落实方案》(眉办发〔2021〕74号)“关于健全完善粮食储备管理机制体制”工作要求制定了本方案。

二、方案依据

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和《宝鸡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了《眉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眉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三、基本框架

《眉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从承储计划、粮食管理、轮换程序、违规处罚等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县级储备粮粮权属于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二是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三是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县级储备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县发改局负责拟定全县储备粮规划和总量计划。县发改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县发改、财政等部门拟订县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及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眉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四是县发改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购销、储存、轮换、动用等具体业务的监管,并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承储企业承担县级储备粮的购销、储存、轮换等具体业务,并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县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坚持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不得将县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五是县发改局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信息管理平台,对储备粮的品种、质量、储备安全状况等实行动态远程监控。鼓励承储企业推进信息化建设,运用信息化管理,提高粮食储备信息收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发布等技术水平,鼓励和支持承储企业建立健全节粮减损制度体系,开展节粮减损提升行动,应用绿色仓储技术,提高储备粮质量,保障储备粮安全。

六是县级储备主要布局在县内交通方便地区。

七是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储存计划,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共同下达给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由承储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八是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应当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将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报告及其轮换方案及时报县发改局、财政局和县农发行审批并备案。县级储备粮轮换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县发改局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制定。

九是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主要通过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十是县级储备粮应当储存在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储存条件的企业内。县级储备粮原则上储存于承储企业的自有仓房,承储企业不得租仓储存。

十一是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计划确定的品种、数量与质量储存县级储备粮。县级储备粮应当保持充足的实物库存量,以小麦为口粮及其成品粮为主,原则上不低于储备规模的百分之七十,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除外。

十二是县发改局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完善承储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体系,按照不同的信用状况对承储企业实行分级分类和差异化监管,将承储企业的信用记录、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管理。

《眉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从品质认定、计划申请下达、计划执行、费用结算、奖惩等方面对储备粮轮换做了规定:

一是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应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粮油政策,把握轮换时机,合理安排,加强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稳定。

二是县级储备原粮(含散装油,下同)轮换应服从全县粮食安全和宏观调控需要,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县级成品储备粮油的轮换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由承储企业自行轮换。

三是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眉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发行)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的管理、检查和指导,及时拨付轮换费用,按规定提供轮换信贷资金,保证轮换工作顺利进行。

四是承储企业依据轮换计划负责县级储备粮轮换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承担具体轮换业务。

五是从事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的部门、企业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循本办法。

六是县级储备原粮轮换以储存年限为参考,以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和相关国家标准规定为依据。根据县级储备粮储存年限和品质检测结果,对达到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和不宜存粮食必须进行轮换。对没有达到储存规定年限的宜存粮食,在有利于宏观调控或降低轮换成本的情况下,经县发改局、财政局、农发行批准,择机进行轮换。县级成品储备粮油轮换由承储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得因轮换和其它原因造成库存架空、空库和亏库。

七是轮换入库的县级储备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有关要求,质量检验由县粮油质量检测中心组织实施。轮换出库的县级储备粮质量检验由承储企业自行组织实施。

八是县级储备粮轮换以粮食储存品质控制指标为依据,储存年限为参考。

九是县级储备原粮承储企业根据县级储备粮储存年限,每年10月底前向县发改局提出下年度轮换申请。县发改局、财政局、农发行综合平衡后,于下年年初下达年度轮换计划,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十是实施轮换前,承储企业必须上报轮换方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组织轮换。

十一是承储企业实施轮换时,必须按照轮换工作实际进度及时处理有关帐务,建立轮换档案,并按时报送统计报表和轮换进度周报表。

十二是轮换结束后,承储企业要及时上报验收申请。县发改局、财政局、农发行进行联合验收。未按期完成轮换任务的,相应扣减储存费用并追究相关责任。

十三是轮换过程中,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轮换计划和有关规定。如确需调整轮换计划的,须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十四是县级储备原粮轮换按照中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主要通过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十五县级储备原粮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四个月。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轮入的,须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申请,经县发改局、财政局、农发行批准后方可延长。

十六是县级成品储备粮油应确保储备实物库存充足,全年轮换次数面粉不少于9次,大米不少于5次,小包装食用油不少于2次。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月均实际库存不得低于规模库存的70%。

十七是入库小麦质量应符合国标小麦三级(含)以上标准,入库大米质量应符合国标粳米或晚籼米二级以上标准,入库面粉质量应符合国标特制一等粉标准,入库食用油质量应符合国标菜籽油四级(含)以上标准。

四、目的

为了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宏观调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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