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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调整眉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实施方案》

来源: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眉县分局 发布时间:2022-11-22 11:27


原文链接: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调整眉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为适应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形势,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予以调整。

二、主要内容

(一)禁燃区范围

眉县县城建成区:南至南环路(310国道),北到渭河南岸,西到善科路,东到张载路,建成区面积10平方公里。建成区内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为10平方公里,占建成区面积的100%。

汤峪旅游开发区建成区:北至旅游区商务大道,南至太白山国家森林公园入园口,东至凤山坡脚、汤峪镇潼关寨、横渠镇红祥村东侧的山塬,西至龙山坡脚、汤槐路,建成区面积6.5平方公里。建成区内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煤区范围为6.5平方公里,占建成区面积的100%。

(二)高污染燃料范围

根据原环保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执行Ⅲ类(严格)要求,禁止使用下列高污染燃料:

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工作要求

1.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热电联产燃煤锅炉除外)应在2022年年底前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2.禁燃区内集中供热企业必须使用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燃煤,不得擅自改用其它类型的高污染燃料,高效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必须正常稳定运行,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3.禁燃区内已完成清洁能源替代的城中村、居民区、餐饮市场、沿街门店和商户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

4.禁燃区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

5.禁燃区内禁止露天烧烤,烧烤摊点全部进店入室烧烤,禁止焦(木)炭烧烤。

6.禁燃区内禁止焚烧垃圾(树叶、杂草)、沥青、油毡、橡胶、皮革等可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具体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深入宣传发动。三是强化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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