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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社会救助政策汇编

来源: 网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0-12-14 21:37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一)最低保障对象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农村最低申报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三个条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持有当地常住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低保标准:3470元/年,),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镇(街)人民政府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二)申请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书面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申请人应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诚信承诺书》,并且如实提供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无相应项目的除外):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疾病、残疾证明,房产证、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就业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应当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三)受理、调查、评议、审核、信息核对及审批

(1)受理

对居民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所提供材料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场受理,农村可按月集中审核。

(2)调查

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后符合条件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按以下要求逐一入户调查、进行邻里访问和信函索证。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调查人员也可到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亦可以用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3)评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

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监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代表等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15人。每次参加评议会议的人数以及村(居)民代表的人数均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派人参加社区评议。

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主持进行,并遵循以下程序:

1、宣讲政策。2、介绍情况。3、评议询问。4、现场投票。5、公布结果。6、签字确认。

(4)审核

(一)申请人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对已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填写备案表。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申请人授权,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对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条件的,应终止审核,向申请人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告知书》,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证明材料进行复查审核。

(5)信息核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召开审核会议,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提出审核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公开栏将家庭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要充分利用固定或流动的信息公示栏、公示牌,选择便于群众知晓的地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受理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将书面审核意见,同申请人所有材料一并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6)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调查、评议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的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它需要重点调查的申请,应全部入户调查。

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保障范围,也不得把评议结果作为审批的唯一条件。对拟批准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常住地所在村组(社区)将户主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收入及拟补助金额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做出书面批准决定,并且向申请人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不予批准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申请人送达《不予批准最低生活保障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县 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为20个工作日,且不含公示时间)办结审批手续。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批准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不服的居民,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低保保障标准和档次

从2017年10月1日起,我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3470元/人·年。按年人均收入划分为:A类(0-620元/人·年)、B类(621-1620元/人·年)、C类(1621-3470元/人·年)三个档,A类每人每月发放286元、B类每人每月发放251元、C类每人每月发放216元。同时,农村低保家庭还享受电价补贴5元/户·月,冬季取暖费500元/户。

(五)低保分类施保政策

根据陕民发〔2013〕33号文件有关精神,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特别困难人员(城市10种人,农村9种人),采取“分类施保”的措施给予重点救助,增发20%至70%不等低保金。即:

(1)对低保家庭中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按低保保障标准的20%增发低保金(58);

(2)对低保家庭中的儿童(14岁周岁以下),每人每月按低保保障标准的30%增发低保金(87元);

(3)对低保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按低保保障标准的50%增发低保金(145元);

(4)对三级残疾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低保金(87元);

(5)对低保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共22种,凭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检查报告及相关病史材料确认),每人每月按低保保障标准的50%增发低保金(145元);

(6)对低保家庭中父母离异的单亲未成年人,每人每月按低保保障标准的30%增发低保金(87元);

(7)对低保家庭中父母一方去世的单亲未成年人,每人每月按低保保障标准的50%增发低保金(145元);

(8)对低保家庭中的哺乳期妇女,在哺乳期内每人每月按低保保障标准的70%增发低保金(203元);

(9)对低保家庭中的非义务制教育阶段学生(高中生、大中专生、四年制大学生和高职专科),每人每月按低保保障标准的60%增发低保金(174元)。

(六)不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况:

(一)不按规定程序申报或证明材料不全、弄虚作假的;

(二)拒绝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

(三)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介绍工作的。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四)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和财产状况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新购贵重首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等奢侈性消费的;

(五)家庭水、电、燃气、通讯等费用单项支出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六)家庭存款、有价证券、债券总值人均高于所在县(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七)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八)拥有两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及拥有别墅的;

(九)拥有、租赁商业门面、店铺的;

(十)拥有注册企业、公司的;

(十一)在银行有消费类贷款的,如贷款购买汽车、房屋等;

(十二)家庭成员中有择校付费上学、自费出国留学的;

(十三)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有能力但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十四)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

(十五)审核和复核期进行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买入行为的。

(七)特殊情况的申请

1.具有我市户籍,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倍的家庭中靠家庭、父母、兄弟、姐妹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指视力残疾一级、二级;听力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一级;肢体残疾一级、二级;智力残疾一级、二级;精神残疾一级、二级;多重残疾一级、二级),经本人申请,可以按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含)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向本人所属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并出具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局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有关材料。

3.戒毒康复人员家庭户籍、收入、财产符合低保条件的,必须提供有关戒毒康复情况证明,按规定程序办理。

4.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县(区)级疾控中心确认的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的,可以通过“绿色通道”申请低保。即由县(区)疾控中心出具相关病情证明并转同级民政局受理,县(区)民政局联合镇(街)通过信息比对,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等有关信息。由县(区)民政局直接审批,信息公示不涉及个人隐私。

5.对实现就业或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尚不稳定,超过低保保障标准,财产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家庭,经镇(街)、去·村(社区)综合分析研判后,上报县(区)民政局审批,建立档案资料,从审核次月开始享受“渐退帮扶”政策。城市的可按原政策给予6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的可按原政策给予12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此基础上可延长到18个月救助时限。

(八)可扣减的家庭刚性支出类型

刚性支出贫困家庭,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学、因灾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短期内不可能改变的困难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扣减的刚性支出包括以下内容:

(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关于养老保险扣除分三种情况。第一种: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据实扣除;第二种: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数额超过6个月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的按6个月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扣除,不足6个月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的据实扣除;第三种:由单位缴纳养老保险或享受政府补贴的,必须提供个人负担部分证明及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票据,由政府补贴的部分或单位缴纳的部分不列入扣除,只扣减个人负担部分。

(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按照每年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据实扣减(按缴纳的票据扣减)。

(三)因残个人负担费用:残疾人康复治疗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个人实际支出费用(按提供的票据扣减)。

(四)因学个人负担费用:家庭成员中有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及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每年缴纳的学费,低于10000元的据实扣减,高于10000元的按照10000元扣减(以学校出具的正式票据原件为准)。

(五)因病个人负担费用:申请日向前延伸一年内,家庭成员因病住院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后,由个人自负的合规费用。根据《结算单》(原件)予以扣减。

(六)必要的就业成本:就业人员按照务工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扣减。

(七)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刚性支出

(九)渐退帮扶政策

对实现就业或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尚不稳定,且已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行“渐退帮扶”政策。城市的可按原政策给予6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可按原政策给予12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此基础上可适度延长。期间可不复核家庭经济状况。帮扶期满后,其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家庭退出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家庭3年内不得再次享受“渐退帮扶”政策。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一)对象范围。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无劳动能力的认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意见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一是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是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收入总和低于我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我市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意见所称的无生活来源。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法定义务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一是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二是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我市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本市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二)办理程序。

申请及受理程序。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审核程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过程中,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 对公示有异议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审批程序。县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对象,县民政局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将理由通过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同时,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终止供养的程序及情况

特困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一是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二是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三是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四是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五是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民政局核准。县民政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县民政局应当通过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民政局应当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核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对公示有异议的,县民政局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通过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五)农村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标准

从2014年10月1日起,我市农村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标准为60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5800元/ 人·年),分散供养标准为5500 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5300 元/人·年);同时,农村特困人员还享受电价补贴5元/人·月,冬季取暖费500元/人·年。

(六)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县民政局应当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一是自主吃饭;二是自主穿衣;三是自主上下床;四是自主如厕;五是室内自主行走;六是自主洗澡。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居)民委员会或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七).照料护理标准

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照料护理标准:

一档,全护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高新区、凤县为395元/人·月,麟游县为345元/人·月,其余县区为370元/人·月。

二档,半护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高新区、凤县为237元/人·月,麟游县为207元/人·月,其余县区为222元/人·月。

三档,全自理(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高新区、凤县为158元/人·月,麟游县为138元/人·月,其余县区为148元/人·月。


医疗救助政策

一、医疗救助的对象

凡户籍在本市范围内,参加了本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下列对象,均可享受医疗救助:

(1)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低收入救助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1.5倍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的家庭中的老年人(60岁以上)、未成年人(18岁以下)、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各类残疾)和重病患者;

(3)特定救助对象:见义勇为中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负伤人员;

(4)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在申请之月(含)前12个月内家庭收入扣除同期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后,人均额度不超过县区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县区农村低保家庭认定条件的重病患者

(5)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医疗救助的方式及标准

1、医疗救助的方式

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参合、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救助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2、医疗救助的标准

(1)资助参合标准

从2017年起,全额资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新农合,参合率要达到100%。农村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包括在建档立卡和不在建档立卡范围的所有农村特困人员、农村低保对象),由民政部门全额资助参合。其余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省、市、县财政按照3:3:4比例分担。

(2)门诊医疗救助标准

①日常门诊救助标准。救助对象日常门诊所产生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特困供养人员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按照100%比例给予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800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给予救助,救助封顶线200元。

②重特大疾病门诊救助标准。救助对象门诊特殊慢性病诊疗费用,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特困供养人员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按100%比例给予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按50%比例给予救助,救助封顶线2000元。

(3)住院医疗救助标准

①基本医疗住院救助标准。救助对象单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不超过本市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特困供养人员剩余费用按100%比例给予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按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1.5万元;低收入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按5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1.2万元。

②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

(一)单次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救助对象单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超过本市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经大病保险支付后,特困供养人员剩余费用按100%比例给予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按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3万元;低收入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按5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2万元;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负担在6000元以上部分,按3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1.5万元。

(二)年度累计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年度累计超过本市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经大病保险支付后,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先按照单次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扣除当年基本医疗住院救助和全费用定额住院救助已救助金额后给予救助。

③全费用定额住院救助标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住院救助或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后,当次个人自负部分超过8000元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年度定额救助。

各类救助对象中0-14周岁(含)的未成年人,住院医疗救助比例上浮10%;对未按规定履行分级诊疗手续的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比例下调30%。

三、医疗救助的程序

(1)资助参合程序

县区民政局于每年12月底之前,将次年所要资助的救助对象相关资料上报同级财政局,县区财政局按照同级民政局提供的救助对象相关材料,将农村特困供养人员资助金从医疗救助资金账户直接拨付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账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缴部分先由个人全额缴纳,再由县财政局、民政局按照社会化发放形式将资助金发放给个人。

(2)门诊医疗救助程序

重点救助对象当年日常门诊和重特大疾病门诊所发生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持结算单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于次年3月底前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办)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救助者视为自动放弃),填写《申请审批表》。镇政府(街办)初审并在救助对象居住地村(社区)公示后,于次年4月10日前将本辖区内当年日常门诊和重特大疾病门诊所发生的费用等情况报县区民政局(重点救助对象也可以持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户籍所在地县民政局办理),县民政局审批后,于次年4月15日之前将审批结果以报表形式报市民政局及同级财政局。县区财政局按照同级民政局提供的救助对象相关材料,完成救助资金拨付工作,县区民政局负责发放。

(3)医后救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未覆盖到的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应在出院后(门诊医疗救助在次年)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审核并在救助对象居住地村委会(社区)公示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重点救助对象也可以持相关材料直接到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办理。

(4)“一站式”救助。重点救助对象等经县区民政部门事先认定的救助对象,到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实施“一站式”救助。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院垫付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救助对象支付自负部分即可出院。垫付资金由定点医院与县区民政部门按协议定期结算。


临时救助政策

1、临时救助的对象

(1)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   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医疗费用等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

(3)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

(4)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5)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

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对象。

2、临时救助的一般程序

(1)申请。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人具有本地户籍或者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人非本地户籍且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县级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市级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或者当地县级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2)受理及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家庭经济状况、遭遇困难的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必要时,可以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并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是否给予临时救助的建议意见,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审批。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全面审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和审核意见后,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当同时确定救助方式或者金额;不予以批准的,应当通过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照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3. 临时救助的紧急程序

所在地县区民政局、镇(街)或者救助管理机构依申请、或者依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均可直接受理,实施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规定及时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4.临时救助的一般程序的适用情形

(1)是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

(2)是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

(3)是因其他原因造成暂时基本生活困难的。

5.临时救助紧急程序的适用情形

对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况,适用紧急程序,主要包括(1)是个人遭受交通事故、火灾等意外伤害或突发重大疾病时,家人无法联系或不能给予及时支持,且事故责任方不明或不能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2)是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

6.临时救助的方式

对于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以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1)发放临时救助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以直接发放现金。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可以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3)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以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应当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当及时转介。

7.临时救助的标准

我市的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当地1至6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乘以临时救助标准计发。申请人在同一年度内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批准。县区政府应当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充分分析救助案例,制定临时救助具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8.不予以临时救助的情形

(1)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2)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3)通过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4)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

(5)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及标准

(1)补贴对象。具有宝鸡市户籍并持有《残疾证》,农村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以及非农村低保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低收入家庭残疾人和其他困难残疾人。

(2)补贴标准。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残疾人每人每月60元。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及标准

(1)补贴对象。具有宝鸡市户籍并持有《残疾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残疾类别为视力、肢体、精神、智力和多重的残疾人。

(2)补贴标准。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2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

3.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有什么特殊规定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农村低保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农村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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