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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政策

编辑: 眉县民政局 来源: 眉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2-12-02 14:09


申请条件:凡具有我县户籍或居住半年以上持有本县居住证的城乡居民个人或家庭,均可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等易返贫致贫人口(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以及经核算后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的家庭或个人均可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

救助范围:急难型: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溺水、触电、矿难、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因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危及生命,需立即进行医学抢救、急救)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支出型:1.因自负医药费等生活必需支出费用突然增加,超出家庭(个人)支付能力,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个人)。2.因非义务教育阶段学费等生活必需支出费用突然增加,超出家庭(个人)支付能力,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个人)。生活必需支出费用主要包括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

救助程序: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由户主或其代理人填写申请表,向镇(街)申请、或通过“e救助”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自助申请,镇(街)受理、审核确认,报县民政局备案。申请时要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收入证明、突发意外事故的相关材料、残疾证、低保证等复印件等,具体按宝鸡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宝民发〔2021〕151号)文件执行。

救助标准:我县临时救助标准按《宝鸡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宝民发〔2021〕151号)执行。按照家庭生活困难情况,救助金在10000元以下的,由镇(街)审核审批下发。救助金在10000元及以上的由镇(街)审核、县民政局审批下发。

不予以临时救助的情形:1.拒绝配合核对机构开展的家庭收入、财产、支出核查,不签署《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导致无法核实相关真实情况的;2.经过经济状况核对调查,其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含金融产品)足以应对所遭遇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3.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且无正当理由的;4.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困难情况的;5.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具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履行法定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6.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7.超出家庭经济能力范围,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择园入托、出国留学的;就读成人在职教育、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层次的;8.在近6个月内参与或从事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因参与或从事各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造成人身伤亡,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9.因各类事故和意外事件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因刑事、治安案件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的;10.因超标准购买(建筑、装修)房屋、购置豪华家俱(电器)、购买机动车辆等高档生活消费品、奢侈品和大办婚丧事宜等导致生活困难的;11.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的群体性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由相对应的专项救助予以救助;属于疾病应急救助和交通事故范围,产生的抢救费、急救费、医药费、检查费等,按照《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救助。上级民政部门另有通知的,按规定要求进行救助;12.因下列原因产生的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以下简称医药费)不列入临时救助支出费用范围:(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到非医保定点机构就医的医药费;(2)因自身的违法行为产生的医药费;(3)因自残等行为产生的医药费(精神障碍患者除外);(4)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票据上没有规范机制打印申请对象姓名和日期的;(5)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医疗失误)、医疗纠纷等应由其他方承担的医药费;(6)医学美容、医学整形的医药费(因意外事件导致毁容,需医学整形、美容的费用除外);13.存在侮辱、威胁、殴打、贿赂临时救助工作人员行为或扰乱办公秩序的;14.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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