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登记受理程序
(一)初审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当事人至少有一方为宝鸡户籍);
2.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婚。
(二)受理
当事人双方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1.当事人双方有效的户口簿原件(首页须有公安厅、户籍地派出所和承办人印章)和复印件(首页和本人页复印在一张上);
2.当事人双方有效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正面和反面复印在一张上);
3.当事人双方近期半身免冠红底小2寸彩色合照3张;
4.再婚、复婚登记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法院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法院判决书和生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审查
经登记员审查,当事人双方婚姻登记记录与所提供的身份证件信息一致的,当事人双方现场阅读《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并签名和按指纹(右手大拇指);婚姻登记员负责监誓,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当事人双方现场阅读《婚姻登记诚信告知书》,并填写“内容阅知,愿承担责任”并签名和按指纹。
(四)登记
登记员核对无误后,打印结婚证,并签名、盖章。
(五)发证
当场向当事人双方颁发结婚证。
二、离婚登记受理程序
(一)申请
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当事人双方持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首页须有公安厅、户籍地派出所和承办人印章)、结婚证、离婚协议书、2寸近期单人半身免冠红底彩色照片各2张。
(二)受理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初审,确认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三)冷静
当事人双方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可以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登记员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持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协议书、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各2张,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询问离婚意愿并做笔录;当事人双方填写《离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诚信告知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和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并按指纹。
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五)发证
婚姻登记员核对无误后,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三、补领婚姻登记证受理程序
登记对象:婚姻登记证与所持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错误或证件损毁、遗失的当事人。
(一)初审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当事人至少有一方为眉县户籍);
2.因婚姻登记证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二)受理
1.当事人双方有效的户口簿原件(首页须有公安厅、户籍地派出所和承办人印章)和复印件(首页和本人页复印在一张上);
2.当事人双方有效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正面和反面复印在一张上);
3.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双方需提交近期半身免冠红底小2寸彩色合照3张(照片必须是男左女右);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双方需提交两张2寸近期单人半身免冠红底彩色照片各2张。
4.因婚姻登记证与所持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申请补领的,当事人需提交原婚姻登记证和相关证明;
5.因婚姻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申请补领的,当事人需提交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三)审查
经登记员审查,当事人双方婚姻登记记录与所提供的身份证件信息一致的,当事人双方现场阅读《申请补领婚姻登记声明书》《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并签名和按指纹(右手大拇指),婚姻登记员负责监誓,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当事人双方现场阅读《婚姻登记诚信告知书》,填写“内容阅知,愿承担责任”并签名和按指纹。
(四)登记
登记员核对无误后,打印婚姻登记证,并签名、盖章。
(五)发证
当场向当事人双方颁发婚姻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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