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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击违规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行为、追缴多领重复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作的公告

来源:眉县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3-01-03 16:02

广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规定,为守好群众的“养老钱”,严厉打击违规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行为,我县将对违规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行为进行全面核查整治,追缴多领、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每人只能领取一种养老保险待遇,不能重复领取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同一人员不得异地、多户头重复领取相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有重复领取的,只能选择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多领的待遇应予退回。

二、公告中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指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服刑未及时向各级经办机构申报导致违规多领、冒领,或者跨险种、跨地域重复享受多种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三、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其直系亲属或继承人应当在参保人死亡之日起7日内主动向村委会(社区)、镇(社保所上报死亡登记、30日内完成注销办理和丧葬补助金的申报,未及时上报导致多领养老金的,在取消丧葬补助金的同时多发养老金必须足额退回(领取待遇人员当月死亡的次月停发待遇;30日内完成办理正常死亡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户籍注销等相关手续的可享受丧葬补助)。

四、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服刑的,其亲属应当及时向村委会社区)、镇社保所或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申报刑罚情况,并退回服刑期间违规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

五、对于多领、重复领取或在押服刑人员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或其亲属请主动到眉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履行多领、重复领取养老金退回手续。镇街)社保所向其继承人下发《养老金追缴通知书》,其直系亲属或继承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到镇社保所或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多领养老金退还业务。死亡人员多领的养老金由夫妻另一方或继承人偿还,谁领取了死亡人员的养老金谁负责偿还,谁继承死亡人员个人账户余额等遗产的由谁来偿还。 

六、各镇街)要高度重视违规领取养老金的追缴工作,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排查、督促、上报死亡、重复和服刑情况,做好违规领取养老金的追缴工作,通过各种措施追回违规领取的养老金,及时存入县城乡居保中心基金专户。 

七、逾期不返还的,将按照以下条款进行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违规领取养老金行为触犯刑法涉嫌犯罪,对违规领取养老金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希望广大参保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如果存在违规领取行为,请尽快主动、足额退回养老金。经告知后仍拒不退回的,由公安、人社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整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冒领养老金行为,共同维护社保基金安全。

眉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地址:眉县首善街道办事处平阳街西段眉县市民中心二楼  

举报电话:0917-5547854               0917-5546636


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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