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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来源:眉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9-15 08:52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宝鸡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地点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安全保护区,机动车停车场;

(四)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

(五)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单位;

(六)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养老机构;

(七)公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八)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

(十)县城建成区(东至金渠镇秦皇岭含河底村5组、6组,田家寨村全域、蔡家崖村全域;南至金渠镇范家寨村以北,不含范家寨村,首善街办王长官寨村全域;西至首善街办东四新村11、12、13、14组(原双明村全域),葫芦峪村以东,不含葫芦峪村;北至西宝中线。常兴镇建成区(东至八钢板簧有限公司,西至新丰路,南至河堤北路,北至陇海线);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二、重污染天气三级以上预警及三级以上响应期间,全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县应急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协助公安机关共同做好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

四、在禁止销售、燃放区域以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和业主大会,就本居住区城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五、物业服务组织对在本服务区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当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告

六、在禁止销售、燃放区域内,酒店、宾馆经营者和从事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个人,应提前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酒店、宾馆经营者对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当场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告。

七、在禁止销售、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重污染天气三级以上预警及三级以上应急响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八、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邮寄烟花爆竹或者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违反者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予以行政处罚。

九、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应急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许可,非法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销售、燃放、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有权向公安、城市管理执法、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0917-5549130、110(县公安局)     0917-5542620(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0917-5540575(县应急局)   0917-2933889(县环保局)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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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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