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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来源:县住房保障中心 发布时间:2023-04-10 14:08

眉住保事先公(2023)第1号

承租人姓名:司超、严双智、张乖玲、权秀兰、侯能、尹西安、何周怀、黄亚萍、南洋

经我单位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以上人员未按期缴纳房租,拖欠房租已超6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本单位已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现场检查记录,并向你在我单位留存的地址投递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六十四条规定,对本单位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你们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如果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意见的,应在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节假日顺延)向本单位提出,逾期视为放弃。

特此公告


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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