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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规范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通告

来源:眉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4-08-08 10:02

全县各类市场经营主体:

为全面规范各类市场主体明码标价工作,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营造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的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当前开展的《陕西省强化明码标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对各类市场主体落实明码标价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二、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

三、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

四、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同一品牌或者种类的商品,因颜色、形状、规格、产地、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经营者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品名,以示区别。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经营者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行增加标示与价格有关的质地、服务标准、结算方法等其他信息。

五、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六、经营者标示价格,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经营者标示其他价格信息,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七、经营者收购粮食等农产品,应当将品种、规格、等级和收购价格等信息告知农产品出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

八、经营者销售商品,同时有偿提供配送、搬运、安装、调试等附带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对附带服务进行明码标价。附带服务不由销售商品的经营者提供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或者说明。

九、经营者可以选择采用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金融、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同时提供多项服务的行业,可以同时采用电子查询系统的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十、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十一、各电商平台企业、平台内经营者应当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网上价格公示切实做到真实准确、标识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提供的商品以蔬菜包等套餐形式销售的,既要标明销售总价,也要标明套餐内商品名称、品种、数量、重量等具体明细信息。

十二、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专项收取快递物流服务费、退货运费险时,应当标明服务项目与服务价格。

十三、餐饮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对外卖包装收费的,应按照《规定》依法明码标价。

十四、经营者提供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除按照《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外,还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

十五、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经营者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与厂商建议零售价进行价格比较的,应当明确标示被比较价格为厂商建议零售价。厂商建议零售价发生变动时,应当立即更新。

十六、经营者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经营者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

十七、经营者赠送物品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赠品)的,应当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赠品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应当标示赠品在同一经营场所当前销售价格。

十八、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八)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十九、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

(二)公布的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与实际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不一致;

(三)其他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和价格促销行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二十、各类市场主体应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停用带有“眉县物价检查所监制”“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字样的不合规标价签。对不落实明码标价相关规定的各类市场主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公开曝光典型案例。



                                                                          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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