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99号)、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自然资用发〔2023〕14号)和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宝鸡市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宝市自然资发〔2023〕23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开展了眉县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工作,并顺利通过专家组验收,现将眉县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成果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眉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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