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县首善街道大有驿学托管服务部:
本委依法受理张春、高群、韦佳等4人与你单位工资、赔偿金等争议4案(眉劳人仲案字〔2024〕第61号、62号、63号64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仲裁裁决书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眉劳人仲案字〔2024〕第61号、62号、64号裁决书、眉劳人仲案字〔2024〕第63号决定书)。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眉县市民中心323室),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诉讼,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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