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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县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县社会组织2024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眉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5-04-03 10:33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级社会组织: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经研究决定,对全县社会组织开展2024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2024年6月30日前由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复准予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参加年检即视为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二、年检时间

即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按未参检对待,并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

三、年检方式

2024年度检查按照“网上审核+现场报送”方式。社会组织登录陕西省社会组织信息平台(http://org.saxmz.gov.cn/web/login)按照《年检系统操作指南》(附件1)进行线上填报。经线上初审反馈无问题后打印,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意见并盖章,将报告书及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报县民政局407办公室办理审核、盖章等手续,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直接报送。

四、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一)2023年度检查合格的社会团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2024年度工作报告书(一式2份);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社会团体章程(1份,加盖公章);

4.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审计出具的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1份),社会组织评估3A级及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社会团体免于提交;

5.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在业务活动情况中如实填写举办公益慈善活动情况,并按要求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6.县民政局要求提交的有关事项说明或必要补充材料。

(二)2023年度检查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2024年度工作报告书(一式2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已取得执业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1份,加盖公章);

5.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审计出具的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1份),社会组织评估3A级及以上民办非企业单位免于提交。

6.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在业务活动情况中如实填写举办公益慈善活动情况,并按要求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7.县民政局要求提交的有关事项说明或必要补充材料。

(三)2023年度检查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整改报告。

五、年检结果的确定及运用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通知管理的社会组织按时参加年检,督促各社会组织要本着公开、真实、负责的态度如实填报年检报告。县民政局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按一定比例对社会组织年检报告所涉事项进行实地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出具年检问题反馈单,被反馈单位应按期限完成整改。县民政局将综合年检报告及日常管理等情况,分别确定县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结论为“合格”、“不合格”和“基本合格”。

(一)社会组织在2024年度遵守有关登记管理法规和有关政策,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的;

3.2024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5.负责人未经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

6.在职及离退休领导干部未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仍然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

7.2024年度未依法依章程开展业务活动的;

8.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9.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

10.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1.财务管理不规范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2.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

13.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4.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1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3.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4.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5.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6.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7.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8.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9.设立分支机构的;

10.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1.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2.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4.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社会组织不得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定的法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发现社会组织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社会组织由于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形成第(二)(三)项中的情形,以书面形式向县民政局报告相关情况,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意见,经县民政局核查属实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

年检结论初步形成后,县民政局将在“眉县民政”微信公众号和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并经研究后印发县社会组织2024年度检查结果通报。通报印发后,如发现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年检结论一律确定为不合格。


附件:1.社会组织年检系统操作指南

2.全县社会组织参检名单


眉县民政局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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