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眉县尊师助学爱心协会等21家社会组织(名单附后)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我局于2025年8月14日及10月27日分别邮寄送达、在眉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眉县尊师助学爱心协会等21家社会组织拟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其他权利予以告知。眉县尊师助学爱心协会等21家社会组织应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邮寄送达之日起10日内或网站公告60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在规定期限内,眉县尊师助学爱心协会等21家社会组织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申请。现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及《陕西省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对眉县尊师助学爱心协会等21家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之规定,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全部印章和财务凭证。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现依法公告送达,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地址:眉县民政局407室,电话:5553663),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后视为放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给予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社会组织名单(21家)
眉县民政局
2026年1月6日
给予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社会组织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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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社会组织名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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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眉县尊师助学爱心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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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眉县果蔬开发推广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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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眉县苗木专业技术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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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眉县横渠镇万家塬绿园蔬菜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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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新农人联合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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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眉县应急救援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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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眉县小孔子培训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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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眉县横渠蒙正教育培训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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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眉县阳光教育培训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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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眉县星时代教育培训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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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眉县小法仪翰林培训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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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眉县新希望培训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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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眉县机关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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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眉县槐芽镇童乐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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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眉县常兴镇惠佳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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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眉县横渠镇七彩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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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眉县常兴镇贝贝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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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眉县横渠镇明星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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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眉县春蕾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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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眉县善为社会工作发展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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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眉县青化育才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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