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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的陈某某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眉劳人仲案字〔2026〕第44号裁决书。
眉劳人仲案字〔2026〕第44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8月工资593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639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8179元。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联系电话:0917-5545630
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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