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切实方便办事群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优化我县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流程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审查婚姻状况
1.自然人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不动产登记权属来源文件(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安置协议等)载明的权利人,以及申请人关于不动产所有权人的申报办理登记,申请人与权属来源文件载明的权利人一致的;
2.自然人转让、赠与、抵押等处分不动产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作为转让人、赠与人、抵押人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
3.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权利人,因需变更、注销、换证、补证等申请登记的。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需审查婚姻关系,申请人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
1.夫妻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加减名”、共有份额变化或离婚析产等登记的;
2.未经公证或者未持有生效法律文件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
3.申请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登记的;
4.基于农村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涉及家庭依法共同享有权利申请登记的;
5.其他因共有状况不明确等需要提供婚姻状况材料的特殊情形。
三、其他事项
1.对于不动产存在共有情况但尚未登记的,请权利人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公告事项执行后,申请人通过出售、赠与、抵押等途径处分不动产权利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依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进行登记;
2.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与真实权利人状况不符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等相关规定,依法申请办理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
3.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夫妻单方可以依法申请查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不动产信息;
4.因申请人申报不实、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四、本公告事项自2026年6月1日起在眉县辖区内执行。
本《公告》由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优化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流程的公告》的解答
眉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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