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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城市巩固提升测评要点丨小美容美发店篇

来源:眉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5-15 10:31

一、卫生管理

1.实行亮证经营,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在醒目位置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一年内的卫生检测报告。

2.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3.每年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活动性肺结核以及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4.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公共卫生场所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有相应的培训、考核资料和记录。在岗从业人员每2年复训一次。

5.从业人员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6.设有头癣、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独立存放,标示“头癣、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字样。

7.规范设置禁烟标识和提示语(包括“禁止吸烟”的图形和字样、监督举报电话以及部门落款等),现场无烟味、无烟头、无烟具、无人吸烟;有控烟劝阻人员,随时劝阻吸烟。

二、基本设置与设施设备

1.美容美发区、清洗消毒间(区)、暖通空调、排水、电气符合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要求。

2.美容场所经营面积不少于30平米,美发场所经营面积不少于10平米。

3.美容床位间距不小于1米,美发座椅间距不小于1.5米。

4.理发、美容分区设置;染、烫工作区应单独设置。

5.美发场所应设流动水洗发设备,给水排水设施完善,应设漏电保护开关。

6.使用燃煤或液化气供应热水的,应使用强排式通风装置,燃烧产生的气体直接排到室外。

7.卫生间设机械排放设施,保持清洁,无积水、无积垢、无异味。上下水系统、洗手设施、机械排风设施应定期维护,保证正常使用。

三、公共用品用具配备和管理

1.公共用品用具的配置数量应满足经营需要。毛巾宜按座位数或床位数10倍以上配置,不宜少于20条。美发用围布宜按座位数2倍以上配置。美容美发工具的配置数量宜按美容美发师人员数的2倍以上配置,不少于3套。

2.应设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间(区),储藏间(区)。

3.可重复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每客用后清洗消毒,分类存放于保洁设施内,有清洗消毒记录。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4.不具备棉织品清洗消毒条件的应选择有工商营业执照、配备专业洗涤烘干设备、洗涤操作规程符合卫生要求的单位进行洗涤,签订合同,建立管理台账,有交接验收记录。

四、卫生相关产品、公共用品用具、空气质量、水质卫生要求

1.消毒产品、杀虫剂、灭鼠剂、洗发液、染发剂、烫发剂、美容护肤类等化妆品等卫生相关产品标签标识规范。消毒剂、杀虫剂、灭鼠剂等有毒有害物品应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处,专间或专柜存放、专人管理。

2.公共用品用具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示及限值要求》(GB37488)要求。

3.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和卫生指标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规范》(WS394)和《公共场所卫生指示及限值要求》(GB37488)要求。分散式空调设施室内机组的滤网和散流罩定期保洁,不得有积尘。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示及限值要求》(GB37488)要求。

五、病媒生物防制

1.环境干净整洁,无灰尘、蛛网及卫生死角,无缸罐等积水容器。大厅门口安装防蝇门帘或风幕机(略宽于门框,离地2厘米),或者旋转门、自动闭合门等设施,门缝<0.6厘米。

2.卫生间加装灭蝇灯(距地面2米),日常管理达到“四净三无两通一明”,即地面净、墙壁净、厕位净、周边净,无溢流、无蚊蝇、无臭味,水通、电通,灯明。

3.定期消杀病媒生物。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2次病媒生物消杀活动,选用“安全、环保、有效”的防制方法,不得使用国家禁用、无证和私自混配的杀虫剂或杀鼠剂,做到科学、合理用药,无过度用药现象。保持好病媒生物防控水准及要求。消杀活动记录等病媒生物防制资料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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