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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10300-11610326016009640U/2018-00013
发布机构: 眉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18-06-10
名  称: 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 眉政发〔2018〕14号

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6-10 09:39:30

解读:《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分方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分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眉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0日


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分方案

为切实抓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促进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实现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结合我县生态文明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7.《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8.《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9.《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10.《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11.《“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12.《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三、划定原则

(一)符合城镇总体发展规划的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科学发展的原则;

(三)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四)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五)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的原则;

(六)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四、划分类型

按照眉县行政辖区范围,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三大类。

(一)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

(二)限养区。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禁养区和适养区过渡区域,是对禁养区的保护,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规模。

(三)适养区。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生产发展的区域。

五、区域划分

(一)禁养区

1. 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和学校、医院等人口集中区、工业园区、眉县经开区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 各镇街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及新农村集中住宅规划区。

3.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城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深水井周边1000米以内陆域;各镇街、村、组集中供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深水井周边500米以内陆域。

4. 全县小型以上水库及周边500米以内;境内渭河主河道及两岸1500米以内;境内霸王河、汤峪河等河流主河道及两岸1000米以内。

5. 太白山、红河谷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和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

6.国道、省道两侧外延500米以内;高速公路段两侧外延1000米以内;高铁段两侧外延500米以内;县城到镇街的交通干道两侧外延500米以内。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二)限养区

1.县城周边禁养区外延2000米以内的区域,镇街街道周边禁养区外延1000米以内的区域,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及规划住宅区周边禁养区外延1000米以内的区域。

2.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界周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控制在1000米以上。

3.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禁养区外延1000米以内的区域。

4.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的周边禁养区外延1000米以内的区域。

5.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两侧禁养区外延1000米以内的区域。

6.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适养区

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适养区。各镇(街)在制定畜禽养殖发展规划时应划出一定的区域用于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或畜禽养殖小区,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六、职责分工

各镇街和有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县环保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的监测。县农业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县水利局负责做好水源地保护工作。县林业局负责封山禁牧后禁牧区的监管工作。县发改局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县财政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经费保障。各镇街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户)。城市建成区和建制镇建成区一律禁止饲养家畜;其他禁养区域禁止经营性畜禽养殖。非经营性畜禽养殖猪(羊)不得超过5头,牛不得超过2头,鸡不得超过20羽,其他畜禽养殖数量参照以上标准。

(二)在限养区内,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户)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通过污染整治无法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将予以关闭或搬迁。

(三)在适养区内,提倡规模化、小区化养殖,优化养殖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按照“以奖代补”形式给予达标排放的养殖场(小区、户)适当奖励。不能达标排放的养殖企业,将予以关闭。适养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户),因城镇规划与发展,已处于限养区的,应控制规模;已处于禁养区的,应限期关闭或搬迁。

(四)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需到县环保、畜牧等主管部门申办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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