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为切实抓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促进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7.《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8.《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9.《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10.《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11.《“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12.《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三、划定原则
(一)符合城镇总体发展规划的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科学发展的原则;
(三)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四)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五)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的原则;
(六)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四、划分类型
按照眉县行政辖区范围,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三大类。
五、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户)。城市建成区和建制镇建成区一律禁止饲养家畜;其他禁养区域禁止经营性畜禽养殖。非经营性畜禽养殖猪(羊)不得超过5头,牛不得超过2头,鸡不得超过20羽,其他畜禽养殖数量参照以上标准。
(二)在限养区内,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户)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通过污染整治无法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将予以关闭或搬迁。
(三)在适养区内,提倡规模化、小区化养殖,优化养殖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按照“以奖代补”形式给予达标排放的养殖场(小区、户)适当奖励。不能达标排放的养殖企业,将予以关闭。适养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户),因城镇规划与发展,已处于限养区的,应控制规模;已处于禁养区的,应限期关闭或搬迁。
(四)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需到县环保、畜牧等主管部门申办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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