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0300-11610326016009640U/2020-00025 | |
发布机构: 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0-02-02 |
名 称: 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县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 眉政办发〔2020〕3号 |
政策解读:关于《眉县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推动河长制湖长制从有名向有实转变,确保河湖和水利工程永续健康,按照中省关于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的工作要求,以及市水利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
一、工作原则及目标
(一)工作原则
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划定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严格执行省水利厅《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划界技术指南》(试行)标准,做好河湖治理、生态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等规划的衔接,突出保护要求。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因地制宜、遵循节约利用土地、符合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的实际要求,按照河湖和水利工程的管理权限,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组织、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协作工作体制,通过先划定范围后确定权属的顺序,先推进重点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后推广到所有河湖和水利工程。对土地权属有争议的,要依法依规进行权属争议调处,并结合实际情况,创新工作方法,分类解决难题。
(二)工作目标
全面摸清全县河湖及水利工程底数,明确工作责任,确定河湖水域及水利工程使用权属,划定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边界,推进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水资源产权制度的建立,维护和保障全县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2020年12月底前,由县水利局牵头,自然资源、公安、财政、相关镇街等单位配合,完成县镇级河长湖长领责履职的河湖库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以及除大型灌区外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同时,按照市上确权工作要求,依法依规逐步确定管理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属目标任务。
二、实施范围
本次河湖管理范围划定主要涉及已纳入河长制、湖长制实施范围内的甘泉河、霸王河、西沙河、汤峪河、东沙河及其支流,平阳湖、杨家河水库、跃进水库、武家沟水库、王家堡水库等河、湖(库)。
本次水利工程划界确权登记统一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水利工程。主要包括:除大型灌区外的干渠道、饮水工程、水闸、泵站等设施。
三、划界标准及确权要求
(一)划界依据和参照标准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水利厅印发《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技术指南》(试行)具体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确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如下:
1.管理范围划界标准
(1)河道管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及《宝鸡市河道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有堤防的渭河支流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堤防外坡脚10米),无堤防的渭河支流河道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涂(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及护堤地(堤防外坡脚10米)。
(2)湖泊管理范围包括湖泊水体、湖水出入口、湖堤及其护堤地、湖水出入的涵闸等工程设施及其管理范围。有湖堤的湖泊,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区域。没有湖堤的湖泊,管理范围为以历史最高水位划定。
(3)水库管理范围包括工程管理范围和库区管理范围。小型水库管理范围从坝脚线向上游50~100米,从坝脚线向下游100~200米,从坝端或开挖边线向外20~50米。
(4)渠道管理范围为渠道和渠岸。设计流量1立方米/秒以下,渠岸宽度1.5~2米;1~5立方米/秒,渠岸宽度2~2.5米。
(5)水厂管理范围根据征地范围划定;单独布设的水塔、水池等,管理范围从建筑物边线向外3~5米确定;取水工程管理范围包括取水工程及周边20~50米范围,具体结合取水工程的边坡稳定和工程自身安全确定。
(6)水闸管理范围从建筑物外边线计起,小型水闸上、下游河道各30~50米,两侧边墩翼墙外各10~30米。
(7)泵站管理范围包括引渠、前池及进水池、厂房、出水管道、出水池、管理房、供电设施、专用道路等及其边界外延,小型泵站外延2~5米。
(8)其他附属设施,按照技术规范规定的管理范围有关标准执行。
2.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1)河道保护范围主要是保护河湖水域安全所需,在管理范围相邻地域划定。有堤防的河段保护范围的宽度应自背水侧护堤地外边线计起,根据堤防工程级别确定,4、5级堤防工程的保护范围宽度为10~50米;无堤防得河段保护范围的宽度应自背水侧护堤地外边线计起,根据流域面积确定,河流流域面积大于100小于1000平方公里的保护范围宽度为10~20米,河流流域面积小于100平方公里的保护范围宽度为5~15米。
(2)湖泊保护范围在管理范围相连区域划定,根据湖泊面积及其对湖泊的影响程度50~300米。
(3)水库保护范围在管理范围相连区域划定,包括工程保护范围和库区保护范围。工程保护范围从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小型水库上、下游100~200米,两侧50~100米;库区保护范围为坝址以上、库区两岸管理范围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区域。
(4)渠道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外缘控制线外延。设计流量1立方米/秒以下,保护范围2~3米;1~5立方米/秒,保护范围2.5~4米。
(5)水厂保护范围按管理范围线以外2~5米划定。单独布设的水塔、水池等保护范围按管理范围线以外5~8米划定;取水工程保护范围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划定。
(6)水闸保护范围自管理范围外延,小型水闸上、下游各100~200米,左右两侧各50~100米。
(7)泵站保护范围由管理范围外缘控制线外延,小型泵站外延5~10米。
(8)其他附属设施,按照技术规范规定的保护范围有关标准执行。
(二)土地确权要求
(1)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农民集体土地,在不影响行洪、清障和管理的前提下,由农村集体或个人继续耕种,县水利局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任何人不得改变管理范围内土地现状。
(2)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目前由农村集体或个人耕种的,在不影响行洪、清障和管理的前提下,县水利局可以与农村集体签订土地使用协议,可暂由农村集体继续耕种。
(3)妥善处理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争议。对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争议问题,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保护、有利发展、互谅互让”的确权原则,多方协调处理,适时出台有关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的意见,解决实际问题。对由于历史原因确实无法查找权属依据的,或者未办理相关转移手续而又确属水利管理单位使用的土地,依据相关确权规定完善程序和资料,报经县政府批准,即可作为确定水利工程土地权属的依据。
四、主要任务
1.开展现状调查。对河湖现状进行测量,按照技术标准划定管理范围红线图,对管理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取用水设施、各类建筑物等建立台账。开展地籍调查,查清管理范围内土地属性、空间位置、界址、面积、用途等状况,填制权籍调查表册。
2.进行定界竖桩。按照划定的河湖管理边界,统一制作、安装、埋设界桩,在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或在已有的河湖长公示牌上标注河湖管理范围信息,落实工作责任,明确保障措施。
3.工作成果应用。在划定河湖管理范围的基础上,明确界线地理坐标,整理汇编界桩控制测量、界桩分布图、成果表等资料,绘制河湖划界范围图,形成一河一图、一湖一图的空间范围数据,完善纸质资料和电子档案,为确权工作奠定基础。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成果上报县政府批准后进行公告,作为河湖管理的法定依据。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培训。通过召开座谈会、制作宣传牌、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向干部群众宣传相关法规政策,提高群众思想认识,消除分歧,为开展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省水利厅印发的《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划界技术指南》(试行),加大对水利、不动产登记及承担项目的相关技术人员培训力度。
(二)编制方案。认真查找河湖和各类水利工程有关历史资料,收集相关技术及成果资料,并对照管理现状,全面查清,分类处理,编制确权划界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县政府批准。
(三)全面实施。按照划界依据、标准,科学合理划定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界线。根据界线调查确定界址后,在界址点埋设界桩。
(四)权属审核。按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要求,依法依规对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附着物进行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核实、确认,做到权属合法、位置明确、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五)依法公布。划定好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后,由县政府按管理权限对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予以公告并设置界桩、界牌及公告牌。
六、成立机构
为保证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界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划界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叶盛强 县政府县长、县级总河长
副组长:李广恒 县政府副县长、县级副总河长
解卫东 县督查督办室副主任
成 员:李宝安 县水利局局长、县河长制办公室主任
赵天印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王世平 县财政局局长
李玉怀 县生态环境局局长
赵晓斌 县住建局局长
李亚明 县民政局局长
段军辉 县交通局党委书记
丁 挺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黄文哲 县林业局局长
李宏斌 首善街道办事处主任、镇级副总河长
张 涛 齐镇镇长、镇级总河长
魏 昭 常兴镇镇长、镇级副总河长
王海宁 金渠镇镇长、镇级总河长
屈斌玉 营头镇镇长、镇级副总河长
薛 辉 槐芽镇镇长、镇级总河长
王鹏辉 横渠镇镇长、镇级副总河长
崔军强 汤峪镇镇长、镇级总河长
王建平 县公安局副局长
卢永周 太白山旅游区综合管理局局长
张 林 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
王 创 滨河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崔鑫业 国家级(眉县)猕猴桃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具体负责划界确权登记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登记发证中重大问题决策,监督协调划界确权登记工作的相关事务。成员单位具体职责为:县水利局总体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划界工作,具体负责河道和水利工程划界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加强对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县自然资源局配合水利部门开展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做好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等工作的衔接;县民政局负责涉及到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认定不一致的协调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保障划界工作涉及的有关调查、地籍测绘、设立界桩、成果编制归档等工作经费的落实;县住建局、农业农村局、交通局、林业局、生态环境局等单位负责指导和处理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各自相关资产权属的有关问题;县公安局负责处理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中出现的社会治安维护工作;各镇街、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各自管辖区域内土地权属清查工作,配合水利部门做好划界协调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从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维护国家水安全的政治高度,切实将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定工作作为推进河长制湖长制从“有名”到“有实”转变的重要抓手,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划界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二)压实各级责任。按照统一部署、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切实落实责任,密切协作配合,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层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建立水利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体制,全力推进全县河湖水域划界确权工作有序顺利实施。
(三)保障工作经费。县财政局将范围划定和确权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县水利局要积极争取中省奖补资金,保障河湖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和确权工作有序推进。
(四)加强业务指导。各相关部门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掌提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县水利局要加强业务指导,认真总结经验,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五)强化督导检查。县划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不定期对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定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将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界工作作为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量化考核目标,严格考核管理。对工作落实不力、质量不高、进度滞后的单位将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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