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0300-11610326016009640U/2020-00065 | |
发布机构: 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0-12-23 |
名 称: 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县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 眉政办发〔2020〕59号 |
政策解读:《关于眉县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16〕39号)精神,按照《陕西省地震局关于在宝鸡市开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陕震发〔2019〕18号)和《关于印发宝鸡市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宝政办发〔2020〕47号)要求,为持续做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市场化、商业化运作方向,加强政府资源和保险资源的整合与协调配合,发挥住宅地震保险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作用,调动更多社会资源用于防灾救灾,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不断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的综合能力。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推动。加强对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发挥政府在地震巨灾保险工作中的引导作用,为开展地震巨灾保险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制度环境。
2.市场运作。以商业保险机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在风险管理、专业技术、服务能力和营业网点等方面的优势,为地震巨灾保险工作提供承保理赔服务,转移地震巨灾风险。
3.自愿参保。持续开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宣传推广工作,不断提升城乡居民的地震巨灾保险意识,引导城乡居民主动了解地震巨灾保险在化解自然灾害风险和防灾减灾工作中的重要功能和作用,鼓励和引导城乡居民自愿参加地震巨灾保险。
4.财政支持。实行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建立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地震巨灾保险参保机制,降低城乡居民参保成本,提升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的制度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5.保障民生。以居民住宅为保障对象,通过科学设计保险产品,合理确定保险费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保障需求。扩大保险人群覆盖面,特别对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基本保额的地震巨灾保险保障,防止“因灾返贫、因灾致贫”。
二、工作内容
(一)承办机构
按照国家相关制度规定要求,由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承保工作。首席共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牵头做好承办工作。具体的份额划分、业务财务对接、财务核算、承保管理、理赔衔接等问题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二)协同承保机制
为确保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持续稳定运行,人保财险眉县支公司制定居民住宅巨灾保险方案,方案应明确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费率、赔偿标准、理赔程序等内容。方案制定后,按程序上报宝鸡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审批备案。县住建局要组建地震巨灾保险房屋灾害损失评估专家库,及时为震后房屋损失评估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县民政局、残联应向保险机构提供镇(街)及其所属村(居)委会核实后的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人员信息,保险机构根据人员信息逐户开展签单工作。人保财险眉县支公司按年向县财政局报送地震保险承保情况,据实申请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县财政审核同意后,将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按年划拨到县住建局(地震局)。
(三)保险内容
1.开办区域。在全县全面开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
2.保险标的。保险单中载明地址内的住宅及室内附属设施,不包括室内装潢、室内财产及附属建筑物。
3.保险期限。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期限为1年。
(四)纠纷调处机制
因履行城乡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依法向保险单载明的人民法院起诉。
三、资金配套
(一)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城镇居民住宅基本保额为每户5万元,农村居民住宅基本保额为每户2万元,按建筑结构分别收费(建筑结构分类附后),保险费标准如下(表一):
表一
项目 类别 |
保险费收费标准 | |||
钢结构、 钢混结构 |
混合结构 |
砖木结构 |
其他结构 | |
城镇居民 |
17.5元 |
43.8元 |
87.5元 |
105元 |
农村居民 |
7元 |
17.5元 |
35元 |
42元 |
当国家地震巨灾保险年度保费发生调整时,按照国家调整后的保费标准执行。
同一保险标的保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超过部分无效。其中,钢混结构最高保额100万、砖木结构最高保额10万、其他结构(如土坯)最高保额为6万。
投保居民可参考房屋市场价值,根据需要与保险机构协商确定保险金额,超出基本保额以外的参保保费,由投保人个人承担。
(二)实施保费补贴
城镇居民:自愿参保,各级财政不提供保费补贴。
农村居民:个人承担20%的保费支出,市、县财政各提供40%的保费补贴。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涉及的基本保额参保保费由财政全额承担,市、县财政各提供50%的保费补贴。实际参保户所需财政补贴费用纳入市、县年度财政预算。
农村居民住宅个人保费支出和市县财政补贴标准如下(表二):
表二
项目 类别 |
建筑结构及保费支出 | |||
钢结构、 钢混结构 |
混合结构 |
砖木结构 |
其他结构 | |
农村居民个人保费 |
1.4元 |
3.5元 |
7元 |
8.4元 |
县区财政 保费补贴 |
2.8元 |
7元 |
14元 |
16.8元 |
市财政 保费补贴 |
2.8元 |
7元 |
14元 |
16.8元 |
保险费 |
7元 |
17.5元 |
35元 |
42元 |
每年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承保工作结束后,县住建局(地震局)审核人保财险眉县支公司承保户数和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核定后报县财政局申请县级配套资金。
四、承保、理赔
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承保、理赔均按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条款》(试用版)规定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的眉县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安排部署工作,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统筹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工作实施。
(二)保障资金投入。县财政局要按规定比例承担地震巨灾保险保费补贴,将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建立健全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机制。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镇街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地震巨灾保险政策宣讲,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地震巨灾保险的作用和意义,不断提高政策知晓率,逐步扩大参保范围。要坚持“市场运作,自愿参保”原则,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保,不搞硬性指标任务摊派,确保工作稳妥推进。
当国家、省市巨灾保险相关制度规定和具体政策发生调整时,本方案随之调整,具体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后报县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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