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0300-11610326016009640U/2020-00067 | |
发布机构: 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0-12-23 |
名 称: 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县封山禁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 眉政办发〔2020〕61号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切实巩固我县绿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按照“保护优先、统筹规划、封育结合、从严监管”“谁所有(经营),谁管护”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开展封山禁牧,严禁自流放牧,切实保护全县森林资源,为建设美丽眉县、创建全国森林城市奠定坚实基础。
二、封山禁牧范围、主要内容和期限
(一) 禁牧范围
1.秦岭眉县段,封山禁牧的范围为秦岭眉县段生态环境保护范围边界线以内;
2.眉县龙源国家湿地公园,禁牧的范围为渭河河堤内龚刘桥以东,扶风与眉县界以西,及霸王河河道以内;
3.渭河北坡眉县段,禁牧的范围为渭河北坡坡脚至坡顶林带外缘。
(二)主要内容
1.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
2.损坏、擅自移动界桩、围栏和标牌;
3.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禁牧期限
适用期3年(2020年11月1日—2023年10月31日)。
上述划定的范围和期限,可根据县境内森林植被恢复实际情况,适当予以调整。
三、工作职责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林业局、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太白山旅游区管委会、县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分管领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县封山禁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林业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具体负责全县封山禁牧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全县的封山禁牧工作;会同县农业农村局确定全县封山禁牧的具体范围、期限;确定封山禁牧区域管护单位,制定管护制度;在封山禁牧区的主要入口或人畜活动频繁区设立明显标牌、界桩或围栏,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指导、监督林政执法人员或其他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开展封山禁牧行政执法。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改良饲草、牲畜品种工作,推行舍饲圈养;制定相应扶持政策,支持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进现代化养殖;引导和扶持群众调整禁牧区域内的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
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封山禁牧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及时报道封山禁牧工作政策,宣传我县封山禁牧工作取得的成效。
太白山旅游区管委会:负责太白风景林场、营头林场管辖区域内封山禁牧工作,并抓好太白风景林场、营头林场管辖的国有林地管护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将封山禁牧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财政局:负责将封山禁牧工作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落实资金。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家畜圈舍用地。
县公安局:负责对阻碍封山禁牧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封山禁牧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对辖区内的食草牲畜存栏数进行全面统计,建立养殖户管理档案,与养殖户签订封山禁牧责任书,实行日常动态化管理;成立封山禁牧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组织村组干部、护林员抓好辖区内封山禁牧的政策宣传、巡查管护及违规行为的处置等。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镇街、村集体经济组织各自管理集体林地的管护工作,做好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农户或个人承包经营的林地管护工作,配合国有林场做好辖区内国有林地的管护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责职能,共同做好封山禁牧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舆论氛围。各镇街要组织镇村干部及护林员进村入户,通过张贴公告、刷写标语、发放宣传单、组装宣传车等方式开展精准宣传,使广大群众认识实施封山禁牧的重要意义,真正把封山禁牧转变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县林业局要组织宣传车巡回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眉县封山禁牧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县融媒体中心要充分发挥媒体宣传作用,及时跟踪报道相关信息,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强化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承担的职责,切实加强封山禁牧工作的监管,工作开展中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县林业局要与毗邻县、相关镇街与县外毗邻镇街之间建立封山禁牧工作协调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联防联治,促进封山禁牧工作顺利实施。
(三)严格执法检查,保持高压态势。县林业局、各镇街要公开举报电话,畅通投诉渠道,方便群众监督。县林业局或其他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要对发现的违规放牧和破坏封山禁牧设施行为,严格按照《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置。对阻碍封山禁牧人员依法履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破坏封山禁牧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并对当事人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四)加强督促考核,确保工作成效。将封山禁牧工作纳入全县年度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县封山禁牧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各单位的封山禁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由此引发重大资源破坏或大的矛盾纠纷的,予以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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