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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10300-11610326016009640U/2020-00073
发布机构: 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0-12-31
名  称: 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 眉政办发〔2020〕67号

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12-28 11:20:22

政策解读:《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省市《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实施方案》文件要求,按照超前介入、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2020年到2022年,全县范围内一次性塑料制品消费量明显减少、替代产品得到推广、塑料废弃物资源化能源化利用比例大幅提升、形成一批绿色物流模式;到2025年,全县范围内塑料制品生产流通消费和回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多元共治体系基本形成、替代产品开发应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全县范围内塑料垃圾填埋量大幅降低、塑料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一)禁止生产、销售的塑料制品

按照国家要求,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禁止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符合国卫办医发〔2017〕30号文件中可回收的未经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除外)。到2020年底,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县发改局、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到2022年底,禁止销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禁止、限制使用的塑料制品

1.不可降解塑料袋。到2020年底,县域内的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以及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和各类展会活动,逐步推广使用可降解塑料袋,集贸市场逐步规范和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2022年底,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以及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和各类展会活动,全面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集贸市场规范和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禁止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袋。2025年底,集贸市场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和旅游局、县供销联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0年底,全县范围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到2022年底,县城、景区景点的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5年,全县餐饮外卖领域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消耗强度下降30%。(县供销联社、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一次性塑料用品。到2022年底,全县范围星级宾馆、酒店等场所禁止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可通过设置自助购买机、提供续充型洗洁剂等方式提供相关服务;到2025年底,实施范围扩大至所有宾馆、酒店、民宿。(县供销联社、文化和旅游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快递塑料包装。到2022年底,全县邮政快递网点可循环中转袋使用率达90%以上,45毫米以下的窄胶带使用率达到95%以上,降低不可降解的塑料包装袋、塑料胶带、一次性塑料编织袋使用量。到2025年底,全县范围邮政快递网点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塑料包装袋、塑料胶带、一次性塑料编织袋等。(邮政眉县分公司负责)

二、推广应用替代产品和模式

(三)推广应用替代产品。在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推广使用环保布袋、纸袋等非塑制品和可降解购物袋,鼓励设置自助式、智慧化投放装置,方便群众生活,各大中型场所设立固定推广点。推广使用生鲜产品可降解包装膜(袋),大型商场、超市设立固定推广点。采取固定点推广和网络体系覆盖相结合方式,建立集贸市场购物袋集中购销制。在餐饮外卖领域推广使用符合性能和食品安全要求的秸秆覆膜餐盒等生物基产品、可降解塑料袋等替代产品。在重点覆膜区域,结合农艺措施规模化推广可降解地膜和可回收地膜,积极落实政策补助、贴息资金支持政策。(县供销联社、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培育优化新业态新模式。强化企业绿色管理责任,推行绿色供应链(县发改局、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督促推动电商、外卖等平台企业加强入驻商户管理,制定一次性塑料制品减量替代实施方案,向行业管理部门报备,并向社会发布执行情况。以连锁商超、大型集贸市场、物流仓储、电商快递等为重点,推动企业通过设备租赁、融资租赁等方式,积极推广可循环、可折叠包装产品和物流配送器具。鼓励企业采用股权合作、共同注资等方式,建设可循环包装跨平台运营体系。鼓励企业使用商品和物流一体化包装,建立可循环物流配送器具回收体系(县供销联社、邮政眉县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增加绿色产品供给。推动塑料制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塑料制品,不得违规添加对人体、环境有害的化学添加剂;推行绿色设计,提升塑料制品的安全性和回收利用性能(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强化市场流通监管,推动有关企业积极采用新型绿色环保功能材料,增加使用符合质量控制标准和用途管制要求的再生塑料(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通过科技计划项目,引导支持有关企业和科研人员,加强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替代材料和产品研发,降低应用成本,有效增加绿色产品供给。(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

三、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

(六)加强塑料废弃物回收和清运。结合实施垃圾分类,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19),加大塑料废弃物等可回收物分类收集和处理力度,试点建立塑料废弃物收、储、运、处理一条链处置体系,禁止随意堆放、倾倒造成塑料垃圾污染。在商场、写字楼、车站等塑料废弃物产生量大的场所,增加投放设施,提高清运频次。推动电商外卖平台、环卫部门、回收企业等开展多方合作,在重点区域投放快递包装、外卖餐盒等回收设施。建立健全废旧农膜等回收体系,规范废旧渔网渔具回收处置。(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县供销联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资源化能源化利用。积极推动塑料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规范化、集中化和产业化,提高塑料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争取资源循环利用园区创建工作(县发改局、县经开区管委会、城市管理执法局、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分拣成本高、不宜资源化利用的塑料废弃物要推进能源化利用,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最大限度降低塑料垃圾直接填埋量(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开展塑料垃圾专项清理。加快生活垃圾非正规堆放点、倾倒点排查整治工作,重点解决城乡接合部、环境敏感区、道路和河流沿线、坑塘沟渠等处生活垃圾随意倾倒堆放导致的塑料污染问题(县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农业农村局、交通局、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渭河、石头河、霸王河等主要河流的塑料垃圾清理行动,并逐步建立长效机制(县生态环境局、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农田残留地膜、农药化肥塑料包装等清理整治工作,逐步降低农田残留地膜量(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支撑保障体系

(九)建立健全法规制度。严格遵守塑料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实施落实国家塑料制品禁限目录及相关设计标准、生产标准(县发改局、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要将一次性塑料制品管控要求,纳入旅游景区和星级宾馆、酒店评定评级标准(县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要积极监督推动有关企业单位,严格执行塑料废弃物资源化能源化利用的环境保护相关标准,鼓励企业参与塑料原材料与制成品的生产、销售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县生态环境局、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积极推动实施企业法人守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探索将违规生产、销售、使用塑料制品等行为列入失信记录(县发改局负责)。

(十)完善相关支持政策。加大对绿色包装研发生产、绿色物流和配送体系建设、专业化智能化回收设施投放运营等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发改局、城市管理执法局、供销联社按职责分工负责)。积极落实好相关财税政策,加大对符合标准绿色产品的政府采购力度(县财政局、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开展新型绿色供应链建设、新产品新模式推广和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等试点示范(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发改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镇街、园区要制定措施,支持专业化回收设施投放,消除设施进居民社区、车站和写字楼等公共场所的管理障碍(各镇(街)、园区管委会、城市管理执法局、交通局、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公共机构要带头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定期组织检查督促(各镇街和县政府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严格执法监督。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部分塑料制品的政策措施。严厉打击违规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塑料制品,严格查处虚标、伪标等行为。推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加强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处置等环节的环境监管,依法查处违法排污等行为,持续推进废塑料加工利用行业整治。行业管理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关塑料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应当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由其依法立案查处。对实施不力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通过公开曝光、约谈方式督促整改。(县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供销联社、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邮政眉县分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精心组织安排,切实抓好落实。县发改局、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专项工作机制,统筹指导协调相关工作,及时总结分析工作进展,重大情况和问题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县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专项行动,加强对塑料污染治理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强化考核和问责。(各镇(街)、园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强化宣传引导。加大对塑料污染治理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参与垃圾分类,抵制过度包装,鼓励积极使用可再生制品。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渠道深入宣传塑料污染治理的工作成效和典型做法。引导相关协会、商业团体、公益组织等有序开展专业研讨、志愿活动等,广泛凝聚共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县发改局、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供销联社、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本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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