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610300-11610326016009640U/2026-00011 | |
| 发布机构: 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6-02-16 |
| 名 称: 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眉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 眉政办发〔2026〕3号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10月16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陕政办函〔2025〕125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宝鸡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宝政办函〔2026〕1号)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眉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根据《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删去县公安局主管的“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二、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删去县公安局主管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三、根据《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增加县林业局主管的“古树名木移植审批”行政许可事项。
四、根据《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增加县交通局主管的“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行政许可事项。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10月16日)》,将县文旅局主管的“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名称调整为“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审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名称调整为“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中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10月16日)》,将县生态环境局主管的“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名称调整为“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10月16日)》明确的实施机关,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县住建局主管的“燃气经营许可”的实施机关作出调整,实施层级由县级调整为市级权限,县住建局不再审批;删除县林业局主管的“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八、根据我县地理环境因素,删除县农业农村局主管的“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渔业捕捞许可”“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等5个行政许可事项。
九、根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删除县住建局主管的“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十、根据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宝鸡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宝政办函〔2026〕1号),对县市场监管局主管的“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的实施机关作出调整,实施层级由县级调整为市级权限,县行政审批局不再审批。
十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
此前我县行政许可事项与本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
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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