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少锋:
你不服被申请人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你于2026年5月19日邮寄的投诉未告知是否受理的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审理后于2026年9月2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眉政复〔2026〕47号)并向你提供的地址进行邮寄送达。
因邮局反馈收件人电话关机,邮局未能妥投并将信件退回我机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决定书,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往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陕西省宝鸡市眉县平阳街146号,联系电话:5546373)领取该决定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如你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眉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六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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