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B
签发人:闫建锋
眉自然资函〔2026〕33号
严春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老旧企业不动产证发放困难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原老旧企业占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大多都是历史形成的没有合法来源的集体建设用地,对这些集体建设用地的不动产权证办理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目前全国对此项工作还在试点阶段,宝鸡地区的试点县区在凤翔区,相关的政策制定、落实,正在试点过程中。
为支持乡村振兴,发展壮大农村经济,通过学习试点县区工作经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等法规和政策文件,探索解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的难题,区分历史形成的原因,分阶段进行确权登记:首先比对历史数据,查找历史档案,对有合法权属来源的宗地按照现有的政策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其次对于确实没有权属来源的集体建设用地,但又是历史形成的建设占用,在符合一、二、三土地调查(国土调查)都是建设用地,并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上,依法依程序予以确权登记;最后对于不能满足以上两种情况形成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2020年)第六十条要求,进行农转用并批准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请您按照宗地形成的历史原因,根据不同情况,完善手续,提供资料,我局将依据实际情况,严格审查,依法依规对宗地进行确权登记。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请在今后的工作中地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眉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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