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B类
眉交函〔2025〕25号
签发人:范新辉
张鹏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310国道和营河路交汇处设置交通信号灯的提案》(第6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在该处安装交通信号灯的建议,我局已向交管部门进行了反馈。下一步,我局将积极与交管部门沟通,及时掌握动态,同时,我局将督促指导县公路段、县农村公路发展服务中心做好该路口的日常养护,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置。
特此答复。
眉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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