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C类
眉发改函〔2026〕5号
签发人:赵宝英
刘世彩委员、周眉兴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物业费收取方式的提案》(第2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1、关于物业费计费面积问题
依据《民法典》第283条、国家《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省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规定,物业服务费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计收,即:“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按照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已售出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按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此为国家统一法定收费标准,不存在“仅收取公摊面积、免收套内面积物业费”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2、关于长期空置房屋物业费问题
《民法典》第944条司法解释: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空置房不能免缴物业费。宝鸡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第18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住宅小区,经业主验收,暂不使用或者使用后因自身原因空置1个月以上的房屋,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的次日起,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按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70%交纳。无免交政策。
综上,您提出的两项诉求均无政策依据,不符合现行物业服务收费规定,敬请理解。
眉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5月8日
眉县人民政府网站版权所有:眉县人民政府 主办: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陕ICP备07010879-3号
陕公安网备61032602000121号网站标识码:6103260004
地址:眉县平阳街146号邮编:72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