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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使用范围

发布时间: 2026-05-20 10:51:17

一、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一)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二)可用于支付参保职工本人及近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及住院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包括:起付线、个人先行自付、全自费费用、超限价自付、个人负担比例。

(三)可用于支付参保职工本人及近亲属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与疾病治疗、辅助治疗、医疗康复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包括:定点零售药店销售的准字号药品、中药饮片、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备案证)文号的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消字号卫生消毒用品。

(四)可用于各种疫苗及接种费用(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即一类疫苗除外)

(五)可用于参保职工近亲属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及全民健康保的购买。以上所有使用个人账户支付的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药品均应具有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

二、个人账户限定使用范围

(一)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主要包括:体检费用;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即一类疫苗费用;各种美容、健美、非功能性整容和矫形手术,以及各种减肥、增肥、增高等非疾病治疗项目类费用支出;营养品、保健品、化妆品、食品、健身器材、工艺美术、家用电器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非医疗作用等商品。

(二)不得用于与疾病治疗、辅助治疗、医疗康复无关的支出。主要包括械字号的牙膏、牙刷、防晒口罩、面膜等。坚决不允许出现套刷、串换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注

(一)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近亲属相关医疗费用,必须通过家庭共济功能实现。

(二)个人账户的使用,不受药品目录用药范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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