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门诊费用报销政策
在统筹区域内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缴费后即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门诊发生的流产费用实行限额补贴,不区分医院等级。女职工本年度内妊娠16周以下自然流产(符合医学指征)的,在市域内定点医院实时结算,生育医疗费用限额补贴300元;妊娠16周(含16周)以上自然流产(符合医学指征)的,在市域内定点医院实时结算,生育医疗费用限额补贴600元。
二、住院费用报销政策
在统筹区域内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缴费后即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住院发生的分娩、流产、引产费用实行限额补贴。女职工妊娠16周以下自然流产(符合医学指征)的,在市域内定点医院实时结算。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一级医院700元、二级医院800元、三级医院1500元。女职工妊娠16周(含16周)以上或32周以下自然流产、引产(符合医学指征)的,在市域内定点医院实时结算。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一级医院700元、二级医院1300元、三级医院2000元。女职工妊娠32周(含32周)以上或不满32周早产的,在市域内定点医院实时结算。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一级医院顺产900元、剖宫产2500元二级医院顺产1800元、剖宫产3600元;三级医院顺产2800元、剖宫产4600元。
三、住院合并并发症报销政策
女职工生育住院患有生育并发症的享受住院医疗费用补贴。以下26种生育并发症享受住院医疗费用补贴: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妊娠肝内胆汁淤积症、前置胎盘、胎盘早剥、母婴血型不合,妊娠糖尿病、子宫破裂、羊水栓塞、产后出血、产褥期感染、产后尿潴留、乳腺炎、妊娠剧吐、轮廓胎盘、血管前置、羊水过多、羊水过少、胎膜早破、胎儿宫内发育迟缓、宫颈及阴道裂伤、子宫内翻、产科休克、产科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羊膜腔感染综合征、产褥中暑、产褥期精神异常。发生上述因生育引发的1种并发症的,在享受生育住院医疗费用限额补贴基础上,给予900元的住院医疗费用补贴;引发2种以上(含2种)生育并发症的,给予1500元的住院医疗费用补贴。
四、产前检查费用补贴政策
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产前检查费用,执行定额800元,在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结算时一次性补贴。
五、注意事项
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灵活就业、失业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住院医疗费用不再享受女职工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定额标准50%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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