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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新修订的《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

发布时间: 2026-10-19 15:50:15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是我省文化建设的重要支撑。9月23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修订,既是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文物保护工作各项决策部署转化为地方立法实践的重要举措,也是立足陕西文物资源禀赋,完善文物保护法治保障的现实需要。

新修订的《条例》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上位法衔接与省情特色相结合、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保护为主与活化利用相结合,总结提炼成熟有效的经验做法,共分为九章六十八条,包括总则、不可移动文物、考古发掘、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研究与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坚持党的领导健全文物保护工作体系

《条例》贯彻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文物工作格局,其中,在政府职责方面,《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作机制,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文物保护相关工作;指导、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文物保护相关工作。

在部门职责方面,《条例》明确,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民族宗教、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档案等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文物保护相关工作。

立足地方特色加强文物保护信息化建设

《条例》立足陕西文物资源禀赋与地域文化特色,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黄帝陵、兵马俑、延安宝塔、秦岭、华山等文化遗产的保护,研究阐释宣传其作为中华文明、中国革命、中华地理的精神标识和自然标识的重大历史意义和文化价值。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长城、丝绸之路、蜀道、秦直道等线性文化遗产跨区域协同保护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和区域协作,共同做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

在信息化建设方面,《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加强文物保护信息化建设,鼓励开展文物保护数字化工作,推进国有文物资源数字化采集和展示利用。

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全省文物保护管理数据平台建设,推进文物数据资源互通、信息共享共用。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情况,推进国有文物资源数字化管理与开发利用。

强化馆藏文物管理完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在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处理好文物保护与开发建设的关系,严格落实“先调查、后建设”法律规定,防止建设活动对不可移动文物造成破坏。根据这一意见,《条例》规定,在旧城区改建、土地成片开发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事先组织进行相关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调查,及时开展核定、登记、公布工作,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建设性破坏。未经调查,任何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在加强馆藏文物管理利用方面,《条例》规定,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其收藏的文物(以下称馆藏文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文物定级标准区分文物等级,建立馆藏文物藏品管理、库房管理和安全管理等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在出入库管理方面,《条例》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加强馆藏文物出入库全过程管理,建立完善相关记录,明确责任人,并定期对库存文物进行清点、核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馆藏文物。

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馆藏文物的安全负责,离任时应当按照馆藏文物档案办理馆藏文物移交手续。

挖掘阐释文物价值推动文物资源活化利用

在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立足我省大遗址资源禀赋,强化系统保护,推进活化利用。据此,《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大遗址保护管理,严格执行保护规划,落实监测巡查、安全防护和展示利用措施,防止过度开发,保障遗址真实性、完整性。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应当发挥考古遗址研究阐释、展示利用和文化传承方面的示范作用,增强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能力。

鼓励支持条件成熟的大遗址申报国家考古遗址公园。

在强化文物保护科技赋能方面,《条例》明确,鼓励和支持运用遥感探测、无损检测分析、数字化复原等先进适用科学技术开展文物保护以及文物活化利用工作。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与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单位建立合作机制,开展文物保护相关研究工作,推广先进适用的文物保护技术和成果。

在文物价值阐释与传播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开展文物历史价值、文化内涵的挖掘研究阐释,编纂、出版、制作文物知识读本、理论书籍、影视作品等;引导和规范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传播文物蕴含的文化精神和时代价值。

健全监督管理筑牢文物安全底线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安全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检查重大文物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调查处理重大文物安全事故。

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制定重大文物安全事故防范预案,监督检查文物管理机构、文物收藏单位文物保护安全措施的落实,指导和支持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的活动。

文物管理机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开展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因气象、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造成不可移动文物出现安全隐患的,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抢救、保护措施,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条例》对电子商务平台加强文物网络经营行为监督管理作出规定,明确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加强对文物网络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发现平台内经营者违法销售、拍卖文物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向文物、公安等部门报告。

为发挥公益诉讼在文物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条例》明确,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文物严重损害或者存在严重损害风险,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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