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县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各行业法治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县律师工作、公证工作。
(四)监督、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县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及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县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工作。
(八)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警车、服装、装备和计划财务管理工作。
(九)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