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贯彻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拟订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宏观管理;负责政府口领导干部的职务任免及单位的表彰奖励;负责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福利、津补贴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落实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政策;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参与人才管理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有关人员调配办法和特殊人员安置办法。
(四)负责人力资源的统一管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五)负责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六)负责全县稳就业工作;负责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做好人事人才代理工作;负责落实就业援助政策和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七)负责统筹建立覆盖全县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负责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伤和失业保险的管理工作,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监管责任。
(八)负责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负责辖区内企业不定时工时审批。
(九)负责贯彻落实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负责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相关案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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