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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政策

发布时间: 2025-10-28 17:01:25

一、办理生育津贴报销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身份证复印件或者社保卡复印件、生育住院结算单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异地生育住院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者社保卡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 费用明细汇总单,住院发票原件。

二、待遇标准是什么?

答:1.女职工生育津贴设 6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连续参保缴纳生育保险费用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标准: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数)乘以产假天数一次性计发。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的,以本单位本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实际月份,除以实际天数,乘以产假天数。 

2.女职工生育按98天产假享受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门诊、住院,妊娠16周以下自然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妊娠16周(含16周)以上自然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3.女职工生育津贴结算后,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转入用人单位对公银行账户,由用人单位发放;医保经办机构拨付的生育津贴不足以支付本人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符合省、市规定的其他增加产假天数,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保障。

三、参加职工医保的哪些人群不能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答: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等财政预算单位(含中、省驻宝单位)女职工生育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

若您还有其他疑问,可拨打我们的经办热线0917-5543756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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