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罚文号 | 当事人 | 案件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理情况 | 执行情况 | 处理机关及处罚时间 |
| 眉市监处字〔2021〕39号 | 眉县首善镇好又多连锁超市 | 采购食品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案 | 2021年2月18日,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存在索证索票不齐全的问题,当日,本局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至2021年4月7日,当事人存在的上述问题仍未整改到位。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处以罚款5000元。 |
按期履行 | 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6.2) |
| 眉市监处字〔2021〕51号 | 眉县青化诚信综合超市 | 使用无检验合格印、证的计量器具案 | 2021年5月7日,当事人经营场所正在使用的2台型号为ACS-JJ(RL00) 和1台型号为bPlus电子计价秤,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电子计价秤的计量检定证书或证明。2021年5月10日,当事人经营者承认以上3台电子计价秤用于超市内商品称重计算,未能按规定申报检定。 | 属于《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行为,依据该条例第三十八条处以罚10000元 |
按期履行 | 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6.11) |
| 眉市监处字〔2021〕52号 | 眉县青化秦岭加油站 |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 2021年4月25日,为了增加成品油零售量,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了货值600元的食品,在其经营场所对外进行销售,进货时,当事人也未向供货商索要相关证照及进货票据。因当事人未提供其从事食品经营的账簿,当事人的经营情况无法计算。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处以罚15000元 |
按期履行 | 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6.11) |
| 眉市监处字〔2021〕54号 | 宝鸡兴农富桃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 销售作虚假的宣传肥料案 | 2020年8月21日,当事人销售的2个品种肥料当事人不能提供以肥料标的有效活菌数含量和适用作物证明材料。当事人将以上2种肥料用于其销售三盾牌微耕机时给用户的赠品。至案发之日,当事人尚未售出三盾牌微耕机,也未赠送涉案的2种肥料,当事人未获利。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依据该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处以罚款10000元。 |
按期履行 | 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6.11) |
| 眉市监处字〔2021〕56号 | 眉县常兴镇小杨面粉经销部 | 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面粉案 | 2020年8月17日,当事人销售的2个品种的宏发牌面粉均未标注生产日期,其中特精面粉85袋;家庭专用面粉88袋。2020年8月20日,当事人经营者承认以上2个品种面粉没有标注生产日期。2020年8月16日,当事人按照68斤小麦兑换50斤面粉的标准,共兑换涉案的2个品种面粉200袋,至案发之时,当事人已按照74斤小麦兑换50斤面粉的标准兑换27袋,按1.2元/斤的小麦市场售价计算,当事人共获利194.4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处以罚款10000元。 |
按期履行 | 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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