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全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内容:
(一)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定的公开范围、方式和程序公开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三)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及时;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八)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收费。
第五条 社会评议工作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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