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推进全县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绩效评估工作,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
第三条 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各镇街、县级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工作。各被考核单位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机制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责任落实到位,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主要内容:
(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及工作机构的配备情况;
(二)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任务、措施实施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和工作情况;
(四)网上公开办事、互动交流栏目的维护和开展情况;
(五)政务公开查阅场所、设施建设及便民服务情况;
(六)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建立及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落实情况;
(八)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况;
(九)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及受理、复议、办结、回复情况;
(十)政务公开工作统计报送和年度工作报告情况。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20%。
第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基本程序: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采取部门自查、专项检查、社会评议、综合评定等方式开展。
(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被考核单位要参照省、市《关于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评估指标》的要求,开展自检自查工作,并形成书面工作总结于每年12月底前报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专项检查由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每年工作重点,确定检查内容和单位进行检查。
(三)社会评议是由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向公众征集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四)综合评定由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自查情况、专项检查情况、年度政府网站评议结果、社会评议情况、投诉受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二)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一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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