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保证网站安全、高效、稳定运行,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 提升网上服务能力,全方位宣传眉县,服务“五个眉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网站是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其互联网域名为:www.meixian.gov.cn
第三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是县政府政务公开的第一平台,是为人民服务的重要渠道,是政府与群众联系沟通的重要桥梁,是眉县对外宣传的重要窗口,是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网上政府的重要载体。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要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民、安全的原则。县政府办公室是县政府门户网站的主办单位,负责网站建设和管理的组织领导与统筹协调。县发展和改革局(数据局)是县政府门户网站的承办单位,指导县数字化信息服务中心做好县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管理、日常运行和技术保障工作。各镇街和县级相关单位承担县政府门户网站相应栏目内容保障责任,依据《眉县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任务分解表》(见附件)做好发布和更新。
第五条 各镇街和县级相关单位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信息,要做好信息审核与保密审查,明确分管领导和信息管理员,在县政府办登记备案,业务上接受县政务公开办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栏目及保障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县政府办负责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的规划、协调、监督和考核,督促相关单位对栏目内容及时更新。
第七条 政务服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服务事项的梳理和办理,做好数据和服务的对接,实行前端整合,不断改进行政审批程序和方法,扩大网上审批范围,提高网上审批效能。
第八条 互动交流。县政府门户网站开设在线访谈、网上调查、网上征集、县长信箱、互动详情统计、政务公开实践活动、12345市民热线等政民互动栏目,为公众提供方便、优质、高效的咨询互动服务。县发展和改革局(数据局)负责在线访谈、网上调查、网上征集及12345市民热线咨询、投诉等问题的督办工作。县政府办(县政务公开办)负责县长信箱、互动详情统计、政务公开实践活动栏目内容的审核发布。
第九条 新闻中心。县政府办负责全县综合性、 重大新闻的审核发布,所发布的信息要具备时效性。县发展和改革局(数据局)负责各镇街、县级各部门工作动态的审核发布。
第十条 眉县县情。县发展和改革局(数据局)负责总体县情栏目和全县概况介绍的内容保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与职能,负责眉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与发展等栏目的信息更新和维护。
第十一条 数据统计。县统计局负责眉县人口、自然资源、经济、农业、工业、服务业、财政金融、民生保障等社会关注度高的统计数据等信息的发布、更新和维护。
第十二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所有栏目内容保障采取审核发布、网站链接、服务接口前端整合和后台数据对接等方式实现。
第四章 审查发布
第十三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转载任何信息,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必须遵循 “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确保网上发布的信息真实、完整、合法。县政府门户网站不得与不良网站、非法网站建立链接,不承接任何非公益类广告宣传,不得从事与政府门户网站职能不符的活动。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按照“先审查、后发布,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信息发布审核程序和责任,审核责任包括信息内容审查和保密审查。 一般信息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由各单位信息管理员提交,主要领导审核后发布;涉及重大、敏感信息,须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并报经县政府办审查同意后发布。因履行审核程序不严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政府对相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五条 县机要保密局应当加强对县政府门户网站的保密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按规定处理。县发改局(数据局)要加强对县政府门户网站的日常监测检查,对信息涉密、文稿质量或内容不符合栏目要求等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县发改局(数据局)负责县政府门户网站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系统安全。负责建立县政府门户网站值班制度、读网制度、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制定完善网站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网站安全应急演练;负责制定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十七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信息维护的账号、密码由各单位专人专管,不得泄漏。各单位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秘密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对因工作失职导致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考核,应坚持公开、 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组织 实 施 。
第十九条 县政府办公室将县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纳入全县政务公开专项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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