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于2021年4月15日实施。根据《条例》规定,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制度,明确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基本信息。原已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了《粮食收购许可证》且2021年4月15日后仍在有效期内的,如备案内容未发生变更,原则上视同已在我局完成收购备案;未备案的、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以及原粮食收购许可证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持相关资料到县发展和改革局物资储备股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于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将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联系电话:0917-5542355
眉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7月15日
眉县人民政府网站版权所有:眉县人民政府 主办: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陕ICP备07010879-3号 陕公安网备61032602000121号网站标识码:6103260004
地址:眉县平阳街146号邮编:72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