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工作政策问答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条件有哪些?
答: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三个条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持有县区常住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年3470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向户籍所在地镇(街)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答:从2017年10月起,我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3470元/人·年。对年人均收入在3470元以下的农村低保家庭实行差额补助。
(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理程序有哪些?
答:按照“户主申请、镇(街)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议、镇街审核、县区审批”的工作程序进行。定期年审复核,实行动态管理。
(四)申请农村低保需提交的资料有哪些?
答:按要求应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书、承诺书、授权书、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残疾证。
2.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据(出售农副产品所得票据等)。
3.患重大疾病需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检查报告及相关病史材料;患慢性病需县区级医院出具的检查报告证明及相关病史材料。
4.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以及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书等; 独居老人需提供子女赡养费及收入情况证明。
5.在外务工人员,需提供有关收入证明;高中以上学生提供在校证明。
6. 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五)哪些情况不能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1.家庭成员中有1人以上为行政、事业、国营企业等单位正式职工或者离退休人员,且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
2.家庭成员在法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撂荒承包土地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和劳务输出,整天出入棋牌室等娱乐场所的。
3.家庭拥有车辆或经营机动车辆、工程机械(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二轮摩托车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三轮车除外)等,不论车辆归属且连续使用三个月以上的,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且经营收入超过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
4.家庭注册企业、公司或拥有一套商品房的。
5.家庭拥有、租赁商业门面、店铺,家庭成员属私营企业主或从事服装、家电、百货、餐饮、娱乐及其他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收入较稳定,家庭月人均收入明显高于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
6.在银行有消费类贷款的,如贷款购买汽车、房屋等。
7.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和财产状况明显高于县区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如新购贵重首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等奢侈性消费的。
8.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将本人收入的10%(按子女数量分别予以核算)计入赡养、抚养、扶养对象进行收入核算,超过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有足够的赡养、扶养能力,却把家中老人单独分离出来办理农村低保的。
9.不按规定程序申报或证明材料不全,隐瞒或虚报家庭收入、人员、户籍等情况,提供虚假家庭住址,制造贫困假象的;或者户籍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县区范围内(户籍与居住地分离三个月以上),管理机构无法进行调查核查的。
10.家庭水、电、燃气、通讯等费用单项支出近三个月平均每月超过农村低保保障标准20%的。
11.子女择校付费上学、自费出国留学;饲养大型、名贵宠物;进行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家庭存款、有价证券、债券总值人均高于所在县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2.无理取闹、殴打工作人员,扰乱工作秩序,妨碍管理机构正常办公,拒绝接受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或者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3.家庭成员中有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出国经商,且收入超过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
(六)农村低保档差是怎么规定的?
答:农村低保按年人均收入划分为:A类(0-620元/人.年)、B类(621-1620元/人.年)、C类(1621-3470元/人.年)三个档差,A类每人每月发放286元、B类每人每月发放251元、C类每人每月发放216元。同时,农村低保家庭还享受电价补贴5元/户·月。
A类农村低保对象主要是因智障、呆傻、重度残疾(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等原因,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无操作性技术技能、常年无经济收入、无生活来源、生活困难、难以维持生计的。
B类农村低保对象主要是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三、四级),且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操作性技术技能、常年无经济收入、无生活来源、生活困难、难以维持;或者因患重大疾病,治疗费用花费较大致使家庭经济难以承受,卧床不起、丧失行动能力或需常年治疗服药,无生活来源、生活困难、难以维持生计的。
C类农村低保对象主要是残疾人、突发性灾害或单亲家庭无特长,且家庭劳动力不足,未种植收入性经济农作物(蔬菜、瓜果、花卉等)或无经营性有经济收入、工商登记、纳税记录的实体(养殖场、磨面机、商店、修理铺等)等,短期无固定经济收入,无生活来源、生活困难、难以维持生计的。
(七)农村低保家庭中哪些人可以享受分类施保,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答:低保家庭中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按低保保障标准的20%增发低保金(58元);儿童每人每月按低保保障标准的30%增发低保金(87元);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按低保保障标准的50%增发低保金(145元);三级残疾人每人每月按低保标准的30%增发低保金(87元);重病患者每人每月按低保保障标准的50%增发低保金(145元);父母离异的单亲未成年人每人每月按低保保障标准的30%增发低保金(87元);父母一方去世的单亲未成年人每人每月按低保保障标准的50%增发低保金(145元);哺乳期妇女在哺乳期内每人每月按低保保障标准的70%增发低保金(203元);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每人每月按低保保障标准的60%增发低保金(174元)。低保对象同时符合上述多项条件的,按其中增发比例最高一项补助,不得叠加享受。
(八)宗教教职人员纳入农村低保有什么规定?
答: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含)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农村户籍宗教教职人员可向本人所属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镇(街)单独提出农村低保申请,并出具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未纳入农村低保的证明和有关材料,居住地县区民政局进行审核审批。
(九)重度残疾人具备什么条件可单独纳入低保?
答:具有我市户籍,低收入家庭中靠家庭、父母、兄弟、姐妹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指视力残疾一级、二级;听力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一级;肢体残疾一级、二级;智力残疾一级、二级;精神残疾一级、二级;多重残疾一级、二级),经本人申请,可以按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十)建档立卡范围中一般贫困户纳入低保有什么条件?
答:建档立卡范围中一般贫困户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实行政策性兜底保障:
1.完全丧失劳动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没有自我发展能力,目前能够确定脱贫攻坚期内无法通过生产扶持、就业发展、搬迁安置和其他措施脱贫的家庭。2.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家庭。⑶家庭财产必须符合市政府(宝政发〔2014〕12号)规定。
(十一)核定农村低保对象时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有哪些?
答:根据中、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不计入的收入包括以下8项:
1.各级政府给予的奖励金,见义勇为奖励金和抚恤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护理费,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的生活补助,烈士褒扬金;
3.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和高原条件兵的一次性奖励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4.奖学金、助学金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5.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遗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6.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补助金、奖励金,独生子女费、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廉租住房补贴、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和孤残儿童基本生活费以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7.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资金以及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款物;
8.政府发放的物价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
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申请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条件和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答:农村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申请享受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申请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按照“个人申请、镇(街)审核、县区审批”的程序进行。
(二)申请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答: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提供《残疾证》。同时,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三)农村特困人员的供养标准是多少?
答:从2014年10月1日起,我市农村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标准为60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5800元/ 人·年),分散供养标准为5500 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5300 元/人·年);同时,农村特困人员还享受电价补贴5元/人·月。
三、医疗救助
(一)医疗救助对象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凡户籍在本市范围内,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对象,均可享受医疗救助:
1.重点救助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低保对象。
2.低收入救助对象:建档立卡一般贫困户家庭成员。
3.特定救助对象:见义勇为中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负伤人员。
4.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在申请之月(含)前12个月内家庭收入扣除同期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后,人均额度不超过县区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县区农村低保家庭认定条件的重病患者。
(二)医疗救助的方式和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参合、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方式进行。具体标准如下:
1.资助参加新农合
从2017年起,全额资助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参加新农合,参合率要达到100%。农村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包括在建档立卡和不在建档立卡范围的所有农村特困人员、农村低保对象),由民政部门全额资助参合。
2.门诊医疗救助标准
(1)日常门诊救助标准。救助对象日常门诊所产生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特困供养人员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按照100%比例给予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800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给予救助,救助封顶线200元。
(2)重特大疾病门诊救助标准。救助对象门诊特殊慢性病诊疗费用,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特困供养人员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按100%比例给予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按50%比例给予救助,救助封顶线2000元。
3.住院医疗救助标准
(1)基本医疗住院救助标准。救助对象单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不超过本市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特困供养人员剩余费用按100%比例给予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按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1.5万元;低收入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负担在2000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1.2万元。
(2)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
①单次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救助对象单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超过本市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经大病保险支付后,特困供养人员剩余费用按100%比例给予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按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3万元;低收入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负担在2000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2万元;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负担在6000元以上部分,按3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1.5万元。
②年度累计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年度累计超过本市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经大病保险支付后,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先按照单次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计算出救助金额,再扣除当年基本医疗住院救助和全费用定额住院救助费用,然后给予救助。
(3)全费用定额住院救助标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住院救助或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后,个人自负部分超过8000元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年度定额救助。
各类救助对象中0-14周岁(含)的未成年人,住院医疗救助比例上浮10%;对未按规定履行分级诊疗手续的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比例下调30%。
(三)医疗救助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医疗救助按照“保险在先、救助在后”的结算程序进行。
1.资助参合。县区民政局于每年12月底之前,将次年所要资助的救助对象相关资料上报同级财政局,县区财政局按照同级民政局提供的救助对象相关资料,将农村特困供养人员资助金统一从医疗救助资金账户直接拨付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账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一般贫困户家庭成员每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缴费部分先由个人全额缴纳,再由县区财政局、民政局按照社会化发放形式将资助金发放给个人。
2.医后救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未覆盖到的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应在出院后(门诊医疗救助在次年)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审核并在救助对象居住地村委会公示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重点救助对象也可以持相关材料直接到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办理。
3.“一站式”救助。重点救助对象等经县区民政部门事先认定的救助对象,到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实施“一站式”救助。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院垫付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救助对象支付自负部分即可出院。垫付资金由定点医院与县区民政部门按协议定期结算。
四、临时救助
(一)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有下列情形的家庭或者个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医疗费用等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
3.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
4.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5.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对象。
(二)临时救助的程序有哪些?
答:根据遭遇困难的缓急程度,临时救助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1.一般程序:按照家庭或个人申请、镇(街)受理及审核、县区审批的程序进行。
临时救助一般程序的适用情形。一是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二是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三是因其他原因造成暂时基本生活困难的。
2.紧急程序:所在地县区民政局、镇(街)或者救助管理机构依申请或者依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均可直接受理,实施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规定及时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临时救助紧急程序的适用情形。对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况,适用紧急程序,主要包括:一是个人遭受交通事故、火灾等意外伤害或突发重大疾病时,家人无法联系或不能给予及时支持,且事故责任方不明或不能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二是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
(三)临时救助的方式有哪些?
答:对于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以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或提供转介服务的方式进行。
(四)临时救助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县区1至6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乘以临时救助标准计发。申请人在同一年度内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批准。
县区政府应当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充分分析救助案例,制定临时救助具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五、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标准有什么规定?
答:1.补贴对象。具有宝鸡市户籍并持有《残疾证》,农村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以及非农村低保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低收入家庭残疾人和其他困难残疾人。
2.补贴标准。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残疾人每人每月60元。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标准有什么规定?
答:1.补贴对象。具有宝鸡市户籍并持有《残疾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残疾类别为视力、肢体、精神、智力和多重的残疾人。
2.补贴标准。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2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
(三)对象认定有什么规定?
答:1.低收入残疾人和其他困难残疾人标准的认定。低收入残疾人的认定标准参照民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各县(区)自行确定。
2.多重残疾人的认定。指持有《残疾证》,且残疾类别为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的残疾人。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农村低保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农村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各县(区)民政、财政和残联部门要根据政策衔接要求,在补贴对象条件中明确择高享受或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范围,杜绝出现重复享受现象。
(五)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的办理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答:一般按照“自愿申请、村委员会初审、镇(街)审核、县(区)残联和民政局审批”的程序进行。
(六)办证时间节点及年龄计算要求有什么规定?
答:享受当年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补贴对象为上一年度9月30日前已办理《残疾证》并符合补贴对象条件的残疾人。具体数据以第二代残疾人证管理系统中“已发证件”人数为准。
残疾儿童是指拟享受当年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补贴对象在上一年度9月30日年龄未满18周岁的残疾人;成年残疾人是指拟享受当年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补贴对象在上一年度9月30日年龄已满18周岁的残疾人。
六、孤儿基本生活费
(一)什么是孤儿?
答:孤儿是指具有我市户籍的、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孤儿生活费发放标准是什么?
答: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艾滋病儿童每人每月80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800元。给予开展委托监护或寄养的家庭每月300元的劳务补贴。
(三)孤儿如何认定?
答:社会散居孤儿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镇(街)提出申请,申请时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镇(街)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区民政局审批。县区民政局在保护孤儿隐私的前提下,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并将信息录入“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县区财政局根据民政局提出的支付申请,委托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局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局审批。
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实施以奖代补政策
(一)被监护人、监护人的确定条件是什么?
答:1.被监护人确定条件: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辖区长期居住的,或非本市户籍、在本市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且获得居住证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⑴录入卫计、公安信息管理系统危险性评估3级(含)以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⑵有肇事肇祸行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是指患有精神分裂症、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疾病)、分裂情感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至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及按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报告的其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2.监护人确定条件:⑴与被监护人共同居住、有看护管理能力且实际履行看管照料、送珍救助等看护管理责任的法定监护人;⑵无法定监护人或监护人无法履行管护责任的,由被监护人所在地镇(街)牵头,会同被监护人工作单位、或村委会依法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⑶被监护人符合奖补政策的监护人每户限定为1人。
(二)具体申报程序是什么?
答:患者监护人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宝鸡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补贴审批表》,经村委会、镇(街)精神卫生工作机构、辖区公安派出所分别审核认定后,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开户银行账号等资料上报镇(街)民政办,由镇(街)组织民政、综治、公安、卫计等部门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经镇(街)会议研究后,由监护人所在村委会与监护人签定《宝鸡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监护责任书》,上报县区民政局审批,并将享受补贴的监护人名册送公安、卫计部门备案。县区民政局每年底将《宝鸡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补贴汇总表》上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申请市级补贴资金。
(三)奖补办法有哪些?
答:监护人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每年2400元,补贴发放由市、县区民政局向市、县区财政局提供享受补贴监护人名册,县区财政局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每半年向监护人发放一次补贴。每年底进行综合审核,经审核合格的,保留享受补贴资格,否则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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