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县乡村旅游助力乡村振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2021年10月,县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眉县乡村旅游助力乡村振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眉政办发〔2021〕40号),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乡村旅游发展水平,增强农村产业发展新动能,以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乡村振兴促进法》有关规定,结合省市《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关于宝鸡市乡村旅游助力乡村振兴行动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特制订本行动方案。
二、参照细分标准
(一)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评定标准(节选)
1.文化和旅游资源富集、开发合理。有一定规模或独特的文化和旅游资源,资源类型丰富,组合关系良好,观赏游憩价值较高,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或科学价值。人文资源与自然资源融合度高,能够体现地域特色、民族风情和乡土风貌。乡村旅游开发主题定位明确,走特色化、差异化发展之路。
2.乡村文化传承保护、转化发展较好。文物古迹、传统村落、民族村寨、传统建筑、农业遗迹等文化遗产得到科学、妥善的保护,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应有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度和措施。有文化展示体验空间,能够提供村史展示、文化展览、主题讲座、互动项目等丰富的文化展示体验内容。能够保持乡村原有建筑风貌和村落格局,把民族民间文化元素融入乡村建筑、景观设计,新建建筑与原有风貌协调统一,重塑诗意闲适的人文环境。乡村旅游助力乡村文化振兴成效显著,群众文化活动丰富多彩,农民精神风貌较好,展现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3.旅游产品体系成熟、品质较高。已开发出观光度假、农事体验、民俗文化、休闲游憩、乡村民宿、特色美食、节庆活动等类型多样、具有独特风格的成熟旅游产品,以旅游开发带动乡村产业振兴。旅游产品开发与乡村特色产业、特色文化资源结合紧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较强的参与性、互动性和体验性。能够深入挖掘乡村文化的价值内涵和符号元素,开发艺术性和实用性有机统一、适应现代生活需求的文化创意产品和旅游商品。
4.乡村民宿建设主题突出、规范有序。能够依托当地自然和文化资源禀赋发展特色乡村民宿,注重创意设计,凸显地域、民族文化特色。尊重原住居民生活形态和传统习惯,防止大拆大建、千村一面和城市化翻版、简单化复制。环境整洁舒适、设施设备完善、服务接待规范。
5.生态环境优美宜居。严格规划建设管控,有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制度或具体措施。村内各项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自然资源破坏和其他公害。乡村建设与地形地貌有机结合,融入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要素,彰显优美的山水格局和自然景观特色。人居环境良好,村容村貌整洁,有必要的垃圾、污水处理设施,通过发展乡村旅游带动乡村生态振兴。
6.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较完善。外部交通通畅,进出便捷或具有旅游专线,交通标志、路灯、停车场等交通设施完备,内部游览线路设计合理,与景观环境相协调。有信息咨询、智慧旅游、旅游投诉、宣传展示、公共休息、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村内公共厕所布局合理,数量能够满足需求,标识醒目美观,环境干净卫生。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有序,经营场所服务规范,服务人员文明礼貌、仪容得体。
7.体制机制完善合理、运营高效。基层党组织在乡村旅游发展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能够整合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企业、行业协会等力量统筹推进乡村旅游发展,促进乡村组织振兴。村民能够以土地、林权、资金、劳动、技术、产品等要素参与乡村旅游发展,收益分配机制科学,能够有效保障村民合理收益,巩固脱贫成效、带动增收致富效果较好。
8.带动创业就业、经济社会发展等效益明显。能够较好吸纳本地村民就业,开展乡村旅游培训,提升村民综合素质。采取积极措施,吸引大学生、返乡农民工、专业艺术人才、青年创业团队等能人创客返乡创业,带动乡村人才振兴。利用多种媒体和渠道开展宣传推广和营销,打造乡村旅游品牌,提升乡村整体形象。能够在宣传营销、预订交易、管理服务等方面充分利用互联网等高新技术,发展智慧乡村旅游,助力数字乡村建设。
(二)全国乡村旅游重点镇评定标准(节选)
1.乡村旅游规划合理、定位清晰。有单独制定的乡村旅游发展规划,或在旅游规划中有完整独立的乡村旅游内容。规划符合当地实际,尊重村民发展意愿,统筹生产、生活、生态布局。乡村旅游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以及各类海域保护线。乡村旅游发展定位明确合理,文化内涵丰富、主题特色突出、品牌形象鲜明,镇村旅游产品互为补充,能够发挥乡镇连城带村的衔接功能和工商资本强、设施配套好、人才储备足的要素优势,服务带动乡村旅游发展,实现乡村旅游“规划在镇、建设在村、增收在户”。
2.文化底蕴深厚、生态环境优美。区域内有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传统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文化资源,传承保护有序、开发利用合理。有节庆活动、文化场馆、文化景观等文化传承载体,形成独特的文化形象。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生态环境保护较好,山水林田湖草有机协调,城乡环境卫生整洁、村容村貌优美宜居。乡村旅游发展能够挖掘文化内涵、彰显乡愁特色,保留乡村独特景观特色和历史文化脉络,新建建筑与原有风貌协调统一,避免大拆大建和破坏生态环境。
3.乡村旅游集聚融合发展特征明显。乡村旅游年接待人次高于省内平均水平。有至少1个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和2个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有2条以上乡村旅游主题线路,有10家以上乡村民宿,有夜间游览体验项目。有体现地方产业和文化特色的文化创意产品和旅游商品,有经营规范的旅游购物场所。乡村旅游业态类型丰富、特色鲜明、品质优良,能够满足游客多样化、品质化需求。乡村旅游与当地特色产业结合紧密,能够带动当地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特色文化产业、商贸服务业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4.乡村旅游促进城乡融合、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效果较好。交通基础设施布局合理,外部通达性较好,乡镇、交通干道与乡村旅游景区(点)之间道路联通较好。有步行、骑行等慢行系统,与公共交通系统衔接较好,交通标识系统设计美观、统一规范,具有地方特色。智慧乡村旅游发展水平较高,行政村宽带网络、4G信号实现全覆盖,能够有效运用互联网提供信息资讯、宣传推广、预订交易等服务。水、电、气、公共照明、广播电视、旅游厕所、垃圾污水集中处理等公共基础设施能够有效向乡村地区延伸覆盖。电子商务物流、仓储、配送体系健全,能够满足游客购物需求。乡镇应设有位置合理、设施完善、服务齐全、彰显特色的游客服务中心,或有其他提供旅游公共服务的场所。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旅游发展和返乡创业需要,合理布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发挥乡镇连接城市、服务乡村的作用。
5.乡村旅游促进政策体系完善。有保障乡村旅游用地的相关政策,能够通过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盘活闲置建设用地、宅基地和农房,开发未利用和再利用土地等方式支持建设乡村旅游设施和项目。有支持乡村旅游发展的财政资金政策,通过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或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支持乡村旅游发展。有优化乡村旅游发展营商环境,鼓励乡村旅游投资创业的政策措施,能够有效激发乡村旅游创业活力和就业潜力。在乡村民宿证照办理方面有便捷高效的准入机制,有较为完善的乡村民宿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和发展引导政策。乡镇政府近两年有实施乡村旅游消费惠民活动、人才培训项目、宣传推广活动等配套举措,有效塑造乡村旅游品牌形象。
6.乡村旅游管理协调机制健全高效。乡镇党委、政府在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方面为乡村旅游发展提供保障。乡镇旅游主管部门职责分明、制度健全,能够有效协调旅游发展与社会治理之间的关系,推动形成共建共享、和谐相处的社区和乡村治理格局。旅游市场秩序良好,有较为健全的旅游安全责任制度和应急管理预案。能够指导乡村旅游经营主体建立健全多元利益联结机制,保障农民收益。在财政资金或旅游发展收益中能够拿出一定比例投入自然和文化资源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省级乡村旅游示范村评定规范(节选)
5评定要求
5.1组织管理
5.1.1村内应有职责明确的乡村旅游管理机构、旅游接待机构、安全管理机构、市场营销机构,并配备相关专兼职人员。
5.1.2旅游管理机构负责乡村旅游村的整体发展规划和基本设施建设、规范农家乐接待户的经营行为、旅游接待户和村属旅游经营活动的管理协调、旅游投诉处理、区域内的自然环境和传统文化的保护、全村乡村旅游项目的整体对外宣传等工作,保证和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促进乡村旅游的健康有序发展。
5.1.3应建立保障旅游服务质量等相关制度,如旅游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警机制、旅游信息统计制度、旅游质量投诉处理制度、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旅游发展目标考核制度等。
5.1.4应建立旅游综合管理档案。
5.2设备设施
5.2.1基础设施
5.2.1.1村内交通标识完备、合理、规范。
5.2.1.2村内路面应硬化处理,具有较好的可进入性,交通方式宜多样化。
5.2.1.3村内应有规模与接待能力相匹配的停车场。
5.2.1.4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器具,并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好率应达到100%。
5.2.1.5村内应设置满足游客需要的公厕、垃圾箱等卫生设施,且分布合理、管理良好,清洁卫生,无污物,无异味。
5.2.1.6通讯、照明、医疗等服务设施应符合有关基本要求。
5.2.1.7村内应设立报警电话和村级医疗救护点。
5.2.2服务标识
5.2.2.1应在固定醒目位置准确标注公共图形标志、安全标志、消防安全标志、应急标志、疏散通道、紧急出口及有关公示语和警示语。村内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应符合GB/T10001.1、GB/T10001.2、GB/T10001.9的要求,安全标志应符合GB2894的要求,消防安全标志应符合GB13495的要求。
5.2.2.2各类标识牌应内容准确,图形符号清晰、文字规范,应不定期检查,对破损、变形、变色或字迹图形不清的,应及时维修和更换。
5.2.2.3不宜进入的区域应设置围挡和警示标识,发生故障和正在维修维护的设施应有醒目的禁用标识;危险难行的步行路段应合理设置台阶、扶手。
5.3服务接待
5.3.1餐饮
5.3.1.1厨房、餐厅应布局合理,能为游客提供安全、卫生的当地特色餐饮。
5.3.1.2应保证餐饮原材料、半成品来源安全可靠,卫生状况良好,就餐面积应与接待能力相适应。
5.3.1.3餐桌、餐椅、餐具、酒具配套齐全,干净卫生、无破损。
5.3.2住宿
5.3.2.1客房宽敞明亮、干净卫生。
5.3.2.2客房内配套设施与用具应齐备,床上用品应做到一客一换。
5.3.2.3示范村应有设计合理、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客用卫生间。
5.3.2.4卫生间设施与用品应配套齐全、环境整洁、采光通风良好。
5.3.3购物
5.3.3.1购物场所应布局合理,建筑造型、色彩、材质与环境协调。
5.3.3.2对购物场所、供货渠道、证照证件应进行规范管理,保证购物秩序良好,无价格欺诈、假冒伪劣、围追兜售、强买强卖现象。
5.3.3.3应有能充分体现当地特色和文化的农副土特产品、民间工艺品和旅游纪念品等。
5.3.4娱乐
村内应有文化娱乐活动的设施或场地,能开展富有特色的文娱活动。
5.4服务要求
5.4.1服务人员
5.4.1.1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应诚实守信,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
5.4.1.2乡村旅游从业人员上岗前应接受相关的教育和培训,熟练掌握本岗位的服务技能,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和规范,考察合格后方可上岗。餐饮服务人员应持健康证上岗。
5.4.1.3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应尊重游客的民族习俗、宗教信仰。
5.4.1.4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应着装整洁、仪表端庄,佩戴统一的服务标牌。
5.4.1.5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使用规范称谓和文明礼貌用语,提倡微笑服务。
5.4.1.6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应熟知应急事件处置方案、投诉处理程序、村内购物、休息、安全、卫生、医疗等相关设施的设置位置。
5.4.2服务质量
5.4.2.1应设立服务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健全制度,明确职责。
5.4.2.2应制定旅游服务满意度评价制度,通过电话、信函、发放满意度调查表等形式定期接受顾客评价。
5.4.2.3应在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及价格、投诉受理机构电话或网址。
5.4.2.4应诚恳接待顾客投诉,认真及时地处理顾客的意见和建议,做到投诉必复,记录和档案应保存完整。
5.5安全要求
5.5.1村内应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建立安全保卫制度和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突发事件的预防和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重建措施等内容。
5.5.2村内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置有效的消防器材,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5.5.3应定期开展全员安全消防教育,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消防培训和应急演练。
5.5.4应有规范的救助制度和措施,并配备有资质的医护人员和基本的救助药品、医疗器械,能够对突发疾病或轻微外伤进行紧急处置。
5.6旅游效益
5.6.1经济效益
5.6.1.1示范村的年接待人数应不少于3万人次。
5.6.1.2示范村的年旅游收入应不低于30万元。
5.6.1.3本村农民旅游收入应占本村农民纯收入的20%(含)以上。
5.6.1.4带动本地农副土特产品、手工产品及纪念品销售等附加效益应不少于30万元。
5.6.2社会效益
5.6.2.1直接吸纳劳动就业人数应不低于100人。
5.6.2.2间接提供劳动就业岗位数应不低于100人。
5.6.3生态效益
5.6.3.1示范村应规划科学,环境绿化较好。绿化覆盖率应不低于30%,水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5.6.3.2环境空气质量达到GB3095要求,声环境质量达到GB3096要求。
5.6.3.3示范村未造成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建设性破坏。
5.6.3.4示范村周边无污染源或污染企业。
5.6.4示范效应
乡村旅游经营户占本村居民户比重应不低于20%。
5.7市场宣传
应积极利用网络、手机应用、电视、报纸、杂志等现代化营销手段进行营销宣传。
(四)旅游特色名镇评定标准(节选)
5评定要求
5.1旅游特色
5.1.1申报旅游特色名镇应具备以下要求至少一项以上:
a)应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b)具有自然生态特色;
c)具有历史文化特色;
d)具有现代服务特色;
e)具有地方民俗文化特色。
5.1.2旅游特色名镇宜靠近或者依托大中型城市或重点旅游景区,有体现独特地方风貌的自然景观或有鲜明的人文景观资源。
5.1.3旅游特色名镇有科学研究和文化考察的意义,有观光旅游、休闲度假和开发利用价值。
5.2规划与建设
5.2.1有特色的传统风貌区,历史街区有保护措施,新建建筑与原有风貌协调统一。
5.2.2基本农田保护区及生态保护区应划定合理;旅游产业布局及村镇体系空间布局合理。
5.2.3用地要求应遵循国家土地利用的相关要求。
5.2.4项目设计的总要求应有利于突出文化特色、有利于提高旅游品质、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
5.3市场与效益
5.3.1旅游特色名镇辖区内的旅游景区应具有品牌影响力,旅游镇的形象鲜明、特色突出,旅游知名度和美誉度较高,市场吸引力和辐射力较强,在区域空间范围内有品牌效应。
5.3.2年接待游客数不低于10万人,旅游总收入不少于1千万元。
5.3.3旅游直接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
5.3.4旅游接待人数和收入年增长幅度不低于15%。
5.4服务接待
5.4.1住宿
5.4.1.1镇域内宜推行(民俗)家庭旅馆和经济型旅店。
5.4.1.2住宿设施内应配备有满足需要的冷暖及换气设备。
5.4.1.3客房和公共活动空间应干净整洁、卫生舒适。
5.4.1.4客房内配套设施应满足需要,被褥、枕套和卫生用具一客一换。
5.4.2餐饮
5.4.2.1餐饮设施建设应与周边的整体环境相协调。
5.4.2.2餐饮服务设施规模应与游客数量相适应,且能满足要求。
5.4.2.3服务人员应经过培训后持健康证上岗,上岗时应着整洁、统一的服装。
5.4.2.4餐饮原材料应有正规的进货渠道,保证原料安全无毒害。
5.4.2.5应能提供干净卫生、安全、有地方特色或民族特色风味的菜肴,且品种丰富。
5.4.3游览
5.4.3.1镇内应设有游客服务中心。游客服务中心应位置合理,规模适度,设施、设备功能齐备。游客公共服务设施应布局合理,设计有特色,数量满足需要。配有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特定人群提供特殊服务的基本设施。
5.4.3.2游览(参观)路线应布局合理、顺畅,视野开阔,赏心悦目。
5.4.3.3公众游览资料(如综合画册、音像制品、导游图和导游材料等)应有特色,信息品种齐全,内容丰富,制作良好。
5.4.3.4游客服务中心应配有专职服务人员,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精通业务,熟练使用普通话,使用规范称谓和礼貌用语,提倡微笑热情服务。
5.4.3.5导游员(讲解员)应持证上岗,人数及语种应能满足游客需要,普通话达标率100%。导游(讲解)词应科学、生动、趣味性强,导游服务质量符合GB/T15971的要求。
5.4.3.6接待服务人员应熟知应急事件处置方案、投诉处理程序及镇内购物、休息、安全、卫生、医疗等相关设施的位置设置。
5.4.4购物
5.4.4.1购物场所应布局合理,建筑造型、色彩、材质与环境协调。
5.4.4.2对购物场所、供货渠道、证照证件应进行规范管理,保证购物秩序良好,无价格欺诈、假冒伪劣、围追兜售、强买强卖现象。
5.4.4.3应有能充分体现当地物产和文化的农副土特产品、民间工艺品和旅游纪念品等。
5.4.5娱乐
5.4.5.1镇内应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5.4.5.2开展能够彰显历史文化特色和民俗风情的活动。
5.5基础设施
5.5.1旅游镇应交通便利,主要道路实现硬质化,具有较好的可进入性,镇内应配有场地平整的专用停车场且布局合理,容量满足需求。
5.5.2镇内宜使用低排放量和利用清洁能源的交通工具,或使用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交通工具。
5.5.3自来水入户普及率达到100%,供水设施运行良好,饮用水水质安全,水量满足需求;排水管渠通畅,雨水、雪水应能及时排放。
5.5.4供电设施完备,能满足生产、生活和旅游需要。
5.5.5镇内宜设立邮政服务网点,提供邮政及邮政纪念服务;应有能提供电信服务的通讯设备,且布局合理,功能完好,信号通畅。
5.5.6防灾减灾等基础设施完备,能为突发事件提供安全保障。
5.6卫生与环境
5.6.1镇内垃圾站(箱、筒)应数量充足、设施完好、分布合理。
5.6.2镇内公厕应分布合理,管理规范、公厕便池应能及时冲洗,做到干净清洁无异味,粪便宜进行无害化处理。
5.6.3镇内街区应环境整洁,无垃圾积存、占街摆摊、乱扔杂物、随地吐痰、乱张贴小广告现象,无卫生死角。
5.6.4镇内应有污水和垃圾回收处理设施和措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应超过60%,污水集中处理率应达到30%以上。
5.6.5镇内居民应讲文明、有礼貌,不欺生、不敲诈,热情诚实,乐于帮助旅游者。
5.6.6镇内公共场所应有严格的检查、抽查制度,并有严格的管理和奖惩机制。
5.6.7镇内餐饮场所应有严格的卫生消毒制度与消毒设施,并有消除鼠、害的配套措施,其他要求应符合GB16153要求。
5.6.8镇内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条件应符合GB9664要求。
5.6.9镇内应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5.6.10镇内应进行植树和绿化,绿化覆盖率应在30%以上;镇内饮用水质达标率超过95%。
5.6.11镇内应加强资源保护,杜绝污染企业。城镇建成区噪声平均值不大于58分贝,全年空气污染指数(API)<100的天数应大于292天。
5.7服务保障
5.7.1镇内各种引导标识应清晰、醒目,设置合理,与景观环境相协调,并符合GB/T10001.1、GB/T10001.2和GB/T10001.9的要求。
5.7.2各类标识牌应内容准确、图形符号清晰、文字规范,应不定期检查,对破损、变形、变色或字迹图形不清的,应及时维修和更换。
5.7.3应有为特定人群(老年人、儿童和残疾人等)提供特殊服务的措施和设备。
5.7.4旅游质量、旅游安全、旅游统计、旅游培训等各项管理制度应健全有效,措施得力,有定期监督检查制度,有完整的书面记录和总结。
5.7.5在游客中心或游客出口处应设置意见箱(或意见卡),公布旅游质量投诉监督电话。投诉处理应及时有效,做到投诉必复,投诉处理档案应详实完整。应定期收集分析游客意见和建议,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5.8安全要求
5.8.1镇内应有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预演、监督和及时报告制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不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活动,能及时采取防灾、减灾措施。
5.8.2镇内应保证社会治安综合管理队伍完整、措施得当、保障有力。杜绝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和邪教、聚众赌博等非法活动。
5.8.3山地、水域等危险地段和道路事故多发地段应有明显警示标志。
5.8.4游客较为集中的区域应配有足够的保安人员,以保证秩序和游客安全。
5.8.5有相应的消防、医疗急救措施,并配备医务人员和游客常备药品。
5.8.6安全标志应按GB2894的要求设置。
5.8.7消防安全标志应按GB13495的要求设置。
5.9旅游镇管理
5.9.1县政府应对旅游镇的发展给予资金扶持和政策倾斜。
5.9.2镇政府对旅游发展应有明确定位,组建旅游发展的管理机构,配备有相应资质的旅游管理人员,并保证管理职能健全、运行有效。
5.9.3旅游镇应建立保障旅游服务质量等的相关制度,如旅游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警机制、旅游信息统计制度、旅游质量投诉处理制度、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旅游发展目标考核制度等。
5.9.4旅游镇应建立旅游综合管理档案。
三、《行动方案》主要内容
在指导思想方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推动乡村生产、生活、生态三位一体发展,更好发挥乡村旅游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促进乡村旅游提质增效;在主要任务方面,坚持立足眉县自身的资源优势,整合多方资源,推动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加速文旅融合场所建设,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全面提升宣传营销水平,不断提升我县乡村旅游品牌知晓率和影响力;在保障措施方面,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文旅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发改局、林业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局、城管执法局、住建局、财政局、教育体育局、交通局、工信局配合,各镇街、A级旅游景区负责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文旅局,由文旅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定期研究推动乡村旅游工作。在政策和资金上予以重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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