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对象因下列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一)吸毒、卖淫、嫖娼、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医疗美容、保健性质理疗;
(三)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付责任;
(四)不能按照民政部门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眉县人民政府网站版权所有:眉县人民政府 主办: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陕ICP备07010879-3号 陕公安网备61032602000121号网站标识码:6103260004
地址:眉县平阳街146号邮编:72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