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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医疗救助暨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暂行)》中医疗费用不予救助情形

编辑: 眉县民政局 来源: 网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6-10-28 10:27

救助对象因下列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一)吸毒、卖淫、嫖娼、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医疗美容、保健性质理疗;

(三)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付责任;

(四)不能按照民政部门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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