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救助对象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凡户籍在本市范围内,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对象,均可享受医疗救助:
1.重点救助对象: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低保对象。
2.低收入救助对象:建档立卡一般贫困户家庭成员。
3.特定救助对象:见义勇为中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负伤人员。
4.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在申请之月(含)前12个月内家庭收入扣除同期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后,人均额度不超过县区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县区农村低保家庭认定条件的重病患者。
(二)医疗救助的方式和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参合、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方式进行。具体标准如下:
1.资助参合标准
农村特困供养人员,每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A类对象,每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30元定额资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B、C类对象以及建档立卡一般贫困户家庭成员,每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10元定额资助。
2.门诊医疗救助标准
(1)日常门诊救助标准。救助对象日常门诊所产生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特困供养人员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按照100%比例给予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800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给予救助,救助封顶线200元。
(2)重特大疾病门诊救助标准。救助对象门诊特殊慢性病诊疗费用,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特困供养人员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按100%比例给予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按50%比例给予救助,救助封顶线2000元。
3.住院医疗救助标准
(1)基本医疗住院救助标准。救助对象单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不超过本市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特困供养人员剩余费用按100%比例给予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按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1.5万元;低收入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负担在2000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1.2万元。
(2)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
①单次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救助对象单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超过本市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经大病保险支付后,特困供养人员剩余费用按100%比例给予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按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3万元;低收入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负担在2000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2万元;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负担在6000元以上部分,按3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1.5万元。
②年度累计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年度累计超过本市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经大病保险支付后,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先按照单次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计算出救助金额,再扣除当年基本医疗住院救助和全费用定额住院救助费用,然后给予救助。
(3)全费用定额住院救助标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住院救助或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后,个人自负部分超过8000元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年度定额救助。
各类救助对象中0-14周岁(含)的未成年人,住院医疗救助比例上浮10%;对未按规定履行分级诊疗手续的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比例下调30%。
(三)医疗救助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医疗救助按照“保险在先、救助在后”的结算程序进行。
1.资助参合。县区民政局于每年12月底之前,将次年所要资助的救助对象相关资料上报同级财政局,县区财政局按照同级民政局提供的救助对象相关资料,将农村特困供养人员资助金统一从医疗救助资金账户直接拨付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账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一般贫困户家庭成员每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缴费部分先由个人全额缴纳,再由县区财政局、民政局按照社会化发放形式将资助金发放给个人。
2.医后救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未覆盖到的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应在出院后(门诊医疗救助在次年)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审核并在救助对象居住地村委会公示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重点救助对象也可以持相关材料直接到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办理。
3.“一站式”救助。重点救助对象等经县区民政部门事先认定的救助对象,到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实施“一站式”救助。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院垫付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救助对象支付自负部分即可出院。垫付资金由定点医院与县区民政部门按协议定期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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