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职工遗属以及从事相对固定职业的如实认定;对于无收入证明,又无合同规定,一时难以核查,本人又不如实申报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和城乡居民务工人员的收入,按劳动力系数核算收入。
劳动力系数由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具体核定方法是:依据个人劳动力系数和务工所在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即,城乡居民务工收入=务工所在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系数×务工时间。眉县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为1480元,按市上政策眉县男18周岁-45周岁、女18周岁-40周岁正常健康人劳动力系数为0.7。
从事相对固定职业的,或在当地或外出务工人员,按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计算;无法准确计算收入的,参照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核算收入,城市户口每年按8个月计算;农村户口每年按7个月计算。其中1、2级重度残疾,3级肢体残疾及智力、精神残疾,以及重病患者的劳动力系数按“0”核算,收入可核算为0。家庭有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重病患者(重病病种按宝鸡市文件执行)以及智力、精神残疾患者,需要特殊照顾的,以及家庭有“0-3”岁婴幼儿的;1名家庭成员中的照顾人劳动力系数为“0”。如:某农村居民家庭3人,户主43岁,县城打零工,妻子照顾患癌症的19岁儿子。该家庭人均收入=〔户主收入(眉县最低工资标准1480元×劳动力系数0.7-就业成本150元)×务工时间7个月+妻子收入(照顾重病儿子,其收入核为0元)+儿子收入(重病患者收入核为0元)-1年内重病治疗支出(4000元)〕÷家庭人口(3人)=2202元/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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