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审批效率,根据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眉政办发〔2021〕9号),现将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清单》予以公布。
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1年7月2日
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清单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医疗机构拟聘用从事护理工作的有效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条例》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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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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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夫妻要求再生育子女需要提供本人婚育或者收养情况 |
再生育审批 |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年5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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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审批 |
《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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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固定的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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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有必要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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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实施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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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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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发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4日国务院令第15号)第十八条: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六)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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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种畜禽品种来源证明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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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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