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7年10月起,我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3470元/人·年。对年人均收入在3470元以下的农村低保家庭实行差额补助。
持有县区常住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年3470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向户籍所在地镇(街)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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